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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0-2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住宿管理,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意见》(冀教安[2018]17号)和《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后〔2013〕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生公寓工作实行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学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学生公寓的权利,同时承担创造和保持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整洁、舒适环境的义务,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住及退宿管理

第五条 各类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生公寓住宿,确因各种原因不住宿的,必须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新生入住后,宿舍成员推选宿舍长一名,以宿舍为单位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住宿协议书》。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充分考虑学生公寓床位存量、学生住宿格局、学校招生规模等因素,商学生工作处、学科与研究生处,分配、调整学生宿舍。

第八条 学生住宿安排原则:校区性别学院年级专业班级等六要素逐级考虑,相对集中。

第九条 除学生留级、转专业、复学等学籍发生变化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但公寓楼装修改造、同班级(专业或年级、学院)宿舍合并等情况除外。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学生在公寓住宿起止日期,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算学生住宿费。

第十一条 暑假期间,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学院教学计划,确定各公寓楼开放起止时间;寒假期间,在备用床位足量的前提下,除居住地在京津冀以外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不安排其他学生留校住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留校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勤部门审批的程序安排集中住宿。

第十二条 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后3日内腾空宿舍所有个人物品,交回宿舍钥匙;未及时腾退的,后勤管理处对学生个人物品集中暂存3个月(起算日期以教务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发文为准),如到期仍未清理,后勤管理处商所在学院采取邮寄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毕业学生在规定的离校截止日期之前腾空宿舍所有个人物品,并对宿舍进行保洁,交回宿舍钥匙。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在规定的离校截止日期之后,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参军或考入本校硕士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可在学生公寓内继续住宿,但住宿期限不得晚于学校当年新生入学日期。

第三章 住宿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增强防火防盗安全意识,承担安全防范义务和责任,共同创造平安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 入住学生每人配发宿舍钥匙一把,务必妥善保管和使用。如钥匙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申请重新配制。禁止学生私配、转借钥匙、加装门锁或插销。

第十七条 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使用他人(或闲置)床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禁止学生以任何方式出租或转让床位。

第十八条 生公寓内禁止存放和使用管制刀具、仿真枪支(含弓弩类器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其它管制物品。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购置和使用影响宿舍整体布局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家具、用具。

第二十条 宿舍用电实行“限功率、限时段”管理,墙壁电源、照明电源每天开放使用时段按照《防灾科技学院作息时间表》有关规定执行,每间宿舍除空调外,总功率限1000瓦,每个墙壁电源功率限300瓦,对于超出用电负荷的,智能控电系统将会对所在宿舍自动断电。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所有区域禁止使用下列类型电器和用火器具:

(一)厨房类电器:微波炉、电磁炉、电炒锅、电饭煲、电热杯、电冰箱、洗衣机等。

(二)烧水类电器:电煮水器、电热水壶、热得快等。

(三)取暖类电器:电烤火炉、电炉、电热毯等。

(四)明火类用具:蜡烛、汽(煤)油炉、酒精炉(灯)、液化气炉等。

(五)其他类别:无“3C”认证的插线板、功率转换用具等。

(六)其他电加热类电器、明火类用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禁止下列错误用电用火行为:

乱接乱拉和缠绕电源线;电器长时间通电且无人管理;使用不合格电器;在公寓内为电动车电瓶充电;在宿舍或公共区域内燃烧物品;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电用火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所有区域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含可折叠电动滑板车)等代步工具,个人物品严禁堵塞消防疏散通道。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电脑、照相机、手机、银行卡(折)、现金、一卡通、身份证、学生证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以防被盗和丢失。

学生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进入、离开公寓,要主动接受公寓管理人员检查和登记。学校放假或学生离校时间较长,应将电脑等贵重物品带离宿舍。学校提倡学生对电脑等贵重物品进行财产保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日常进出大门由值班人员进行管理,其余公寓大门均为紧急疏散人员时使用,非紧急情况下禁止打开紧急疏散大门和首层窗户护栏。

学生离开宿舍要及时关闭电源和门窗,并经常对门窗和电源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寓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对违禁物品和违规电器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章 作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24小时值守,公寓开、关楼门和送、断电时间按《防灾科技学院作息时间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夜间关楼门前应及时返回宿舍就寝,因事晚归应主动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并登记,不得强行进入或以攀爬等非正常方式进入回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寓楼门关闭后因病需外出就医的,所在班级辅导员必须指定其他学生陪同,并及时告知所在公寓工作人员;因乘坐火车(汽车、飞机)确需在公寓楼开门时间之前(以下简称“早出”)外出的,学生本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至少提前1天在公寓值班室进行预约登记。

其它情况需“早出”公寓楼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将手续完备的请假条或书面证明材料在公寓值班室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为集体生活场所,学生应文明住宿,养成健康生活习惯,尊重他人的休息权益。夜间熄灯后和午休时间要保持宿舍安静,不准从事娱乐活动和影响他人休息的其它活动。

第五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亲朋等同性人员进入学生公寓,由学生当面确认身份并如实登记;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学生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学校职工因事进入的,应主动表明身份并如实登记。

第三十二条 校外维修人员进入学生公寓维修的,需凭校内对口管理部门证明材料,经公寓管理人员确认身份并登记后进入公寓,进入宿舍维修的人员要遵守公寓管理要求。非紧急情况下,午休时间和21:00以后不得从事影响学生休息的维修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组织进公寓进行宿舍内务检查、招新宣传、发放报纸等活动的,凭手续完备的审批材料进出公寓楼。

第三十四条 禁止送外卖人员(含送桶装水、送餐、送清洗衣物等从事商业活动的校内外人员)、送快递人员进入公寓楼。

第六章 学生行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饮酒。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观看和传播黄色淫秽音像、读物;禁止传播反动言论、封建迷信思想;禁止传播宗教、举行宗教仪式。使用电脑上网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偷盗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犯治安管理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有伤风化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禁止:饲养动物宠物;向阳台(窗)外扔东西;向走廊、拖布池、便池内丢弃垃圾杂物;在阳台外墙上摆放或悬挂物品;在墙面、公用家具上涂画或污染墙面;随地吐痰、丢弃果皮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一切经商推销活动和散发广告传单行为。

第四十条 学生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水房水、晾衣架(杆),及时回收晾衣间(公共水房、晾晒平台、自习室、走廊、楼梯间等公共部位)放置的个人衣物、洗漱用品、书籍等物品,不得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合理使用宿舍自修桌、铁皮柜、自修凳、宿舍阳台水盆台面等宿舍内部家具设施及储物空间。

  1. 第七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学生公寓公共设施,对宿舍公物及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室内美化布置不得对宿舍墙体、房屋结构、宿舍家具造成污损、破坏。

    第四十二条 公共设施、用具、家具等出现损坏要及时进行报修。如属人为损坏,应主动说明原因并进行赔偿。不得故意损坏公物和随意挪动公物设施配置位置。

    第四十三条 宿舍内墙面、家具、门窗的张贴物内容应积极向上、体现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并使用透明胶带对张贴物周边进行固定,禁止使用双面胶、胶水等物粘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生活服务室、接待室、病护室、自习室等功能用房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后勤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公寓空调设备管理按照《学生公寓空调设备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后〔2018〕101号)执行。

    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和保持宿舍、公共区域清洁及个人卫生,预防疾病和传染病发生,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尊重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四十六条 宿舍长负责安排宿舍卫生值日表,并督促落实,值日学生负责维护当日宿舍内清洁,将宿舍内生活垃圾放置在指定地点,由公寓保洁人员统一进行清运。不准将液体、饭菜汤汁、可燃性物品倒入垃圾袋。

    第九章 环境育人建设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不断改善学生住宿、生活环境,提高学生住宿的舒适性。

    第四十八条 公寓管理部门积极拓展学生公寓服务内涵,探索学生公寓多元化服务功能。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是高校环境育人的重要阵地,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公寓为载体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学生公寓育人功能。

    第五十条 鼓励学生组织(社团)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活动。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住宿期间的表现和宿舍卫生成绩,将作为宿舍成员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校外单位有关人员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1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