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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4-02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会议管理办法

(防科党发〔2018〕57号 2018年11月2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管理,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主要包括:工作例会(党委会、校务会、党政联席会等)、各类代表会议(党代会、教代会、职代会等)、专项工作会议(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部署会、协调会、座谈会等)、年度性会议(教学工作会议、科研工作会议、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纪念(庆祝、表彰)性会议、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举办各类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效。注重会议实效,召开会议要主题鲜明、调研充分、内容充实,有明确、务实的预期效果,倡导开短会、讲短话。不得组织召开没有明确目的、调研论证不充分、缺乏实际内容的会议。

(二)精简。在保证实效基础上,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人数。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会议效率。改进新闻报道,突出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三)节约。办会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一般不制作背景板。严格控制评比表彰活动,从简发放奖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二级机构举办的各类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校举办的涉外会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会议审批

第六条会议举办部门负责人是会议的第一责任人,对会议的组织和管理直接负责。举办部门须预先编制会议计划和方案并报相关校领导审批。会议方案中应列明会议名称、类别、时间、地点、议程、会议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学校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各部门下一年度会议计划进行统筹汇总后报校务会和党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形成学校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确需临时增加的或方案需要调整的会议,举办部门须按相关审批程序报批,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召开。

第八条承办外单位委托会议的,需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会议,应取得正式的委托通知。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九条会议的组织主要包括会前筹备、会议实施和会后处理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会议方案拟订、会议通知、文字材料准备、会场布置、会场安全与秩序、设备调试与保障、会议记录纪要、重要会议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有上级领导或校外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的重要会议,一般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协助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党政联席会等工作例会,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按照相应议事规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工作会议、年度性会议、纪念(庆祝、表彰)性会议、学术会议等,根据会议性质和工作职责,主管部门作为会议的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根据会议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协办部门,分工协助做好会议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举办的会议,除分管或联系本部门、单位的校领导出席外,还需其他校领导出席的,须向学校办公室申请,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

第四章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十四条严守法律法规。学校各级各类会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不得宣传迷信,不得搞宗教活动,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严肃会议纪律。严禁与会人员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并报会议举办部门备案。举办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对会议纪律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出勤、会风会纪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决议。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会议举办部门负责做好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必要时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确保会议实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防灾科技学院会议管理规定(试行)》(防科党发〔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