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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校园网域名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3-24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办〔2019〕1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网络域名在学校网络信息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防灾科技学院校园网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第三条  我校校园网内计算机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我校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注册并运行的域名是cidp.edu.cn,为我校的一级域名,二级域名为***.cidp.edu.cn,主要用于学校各类公共信息服务、二级单位、重要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网络信息服务。

第四条  学校一级域名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申请、注册和备案手续。学校一级域名下的二级域名由网信办规划、审批,授权信息化管理中心管理并负责二级域名的解析。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在建立网站时,应当有每日连续24小时连网运行的服务器或在信息化管理中心划分虚拟主机,原则上必须使用学校二级或二级以下子域名(以下简称域名),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其他国际或国内域名并指向校内IP地址,网信办原则上不将校内域名指向校外IP地址,若有此需求,必须向网信办备案。

第六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防灾科技学院顶级域(cidp.edu.cn)下为本单位申请域名并自行使用域名服务器解析:

(一)防灾科技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二)拥有学校二级域名;

(三)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四)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信息化管理中心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网络地址连网;

(五)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六)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域的管理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

第三章  二级域名的命名及注册

第八条  域名名称一般应反映相应的域特征、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应以英文名称、英文名称缩写或汉语拼音名称缩写命名,符合一般域名命名规范和命名习惯,不得使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第九条  二级域名统一以“cidp.edu.cn”为后缀,各单位部门的二级网站及下属子网站,经校园网络IP地址链接的,必须使用以“cidp.edu.cn”为后缀的二级域名;不经校园网络IP地址链接的,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以“cidp.edu.cn”为后缀的二级域名。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一般只能申请一个二级域名,英文网站原则上不分配独立域名。需要多个二级域名的,应当以“***-***”形式命名。

第十一条  申请二级域名的单位、部门应当履行域名申请审批手续,经主管部门、宣传部、信息化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域名对IP地址的解析服务。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后,申请单位、部门须在3个月之内开通相应网站。到期未开通的,将停止申请单位、部门对该域名的使用。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能转让或者买卖。

第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域名需要变更,由使用单位、部门按域名变更理由报网信办审批。如果域名名称不变,服务器仍存放校内,仅为IP地址变更,可直接到信息化管理中心办理;如果服务器存放地点变更为校外,使用单位须先与网信办签订《防灾科技学院二级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承诺书》后,再到信息化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已经分配的域名,信息化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对应的管理单位定时提交对应的应用系统安全信息报告。对于未能提供或者提供的安全信息报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信息化管理中心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未能整改的域名,有权进行域名的回收。

第十六条  各域名管理单位应该保证所管理的域名服务器每日连续24小时不间断地、连续、安全、有效、稳定地正常连网运行,应该监视、记录、制止、查处、防范涉及本域名服务器的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及时发现并尽快排除影响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各种故障和隐患。如出现安全隐患的,管理单位需及时向信息化管理中心反馈,信息化管理中心有权根基实际情况暂停或者永久性取消域名。

第十七条  域名若因故终止使用的,使用单位、部门需及时向网信办提出注销申请。在校外注册的域名停止使用的,应当到网信办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