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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医疗费报销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4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后〔2019〕42号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医疗报销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有效的利用医疗资源,保障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138号)和河北省、北京市医保报销的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人员为学校在职和已退休正式职工。

第三条  成立防灾科技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医管小组”)。医管小组由办公室、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发展与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工会、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医管小组主要职责为:医疗费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学校医疗费预决算的编制;监督医疗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等问题。

第四条 准予报销医疗费用的就诊医疗机构:

(一)学校医务所。

(二)燕郊地区:三河燕郊二三医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职工医院、三河燕郊人民医院、河北燕达医院、京东中美医院。

(三)北京地区:三甲公立医院。

(四)在国内(港澳台除外)其他地区突发急病时,应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发票需加盖急诊章,无急诊章时应有抢救急诊记录。

(五)因病情需要到其他专科公立医院就诊的,需提前到校医务所开具转诊单。

(六)在外地学习、工作的职工(需提供相关审批证明)和长期居住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在医务所登记备案后,可在指定的当地公立医院长期就医,定期报销,每自然年上述人员可申请变更一次就诊医院。在野外工作的职工由于特殊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经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核后,可进行报销。

(七)在药店就诊和购药,不在报销范围内。

第五条  医疗费报销比例

(一)门诊医疗费根据不同类别(详见第六条)按年龄、职称及职务对应的比例报销:年龄在35岁以下为70%,年龄在35岁(含)以上、50岁以下的为80%,年龄在50岁(含)以上的为90%;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和副校级以上干部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二)住院费根据不同类别按以下比例报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和副校级以上干部的报销比例为100%,其他人员报销比例为 95%。

(三)医事服务费的报销比例为90%,副校级以上干部的医事服务费按中震人函[2017]71号文件规定(见附件1)报销。

第六条  医疗费用报销类别

(一)甲类医疗费全部纳入报销范围,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其中床位费报销限额为80元/天。

(二)乙类医疗费为部分报销,医疗收费票据上标有乙类、部分自费等说明的,扣除10%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医疗收费票据没有注明分类的,河北医疗收费票据参照河北省医保目录确定分类,其他地区的医疗收费票据参照北京市医保目录确定分类。

(四)不予报销的情况:

1.医疗收费票据上注明丙类或全自付(见附件2)的医疗费。

2.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在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4.其它由当地医保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医保费用中报销的费用。

第七条  住院费借款和医疗费报销流程

报销(借款)人持医疗收费票据/相关就医资料到医务所现场审核、填写《公费医疗报销单》并签字后,参照《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签字报销(流程图见附件3),离退休人员由为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审核、报销时间:每季度报销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  医疗收费票据应为当年票据,并盖有就诊医疗机构的财务专用章,同时应附有清晰完整的诊疗及药品明细、病历、底方和诊断证明等,住院医疗收费票据需附有住院明细。票据信息应完整准确,修改部分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九条  公费医疗应本着节约、适度、真实、合理的原则,对于过度医疗,弄虚作假、虚报假报的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涉及费用将予以追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医疗费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