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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

(防科发办〔2018〕140号 2018年12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网管理,保障校园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校园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防灾科技学院校园网的单位、师生和其他用户的管理。

第二章用户类型

第三条校园网用户分为办公用户、学生用户、家属用户、单位用户、校外用户等五类。

第四条办公用户包含:

1.学校在编教职工;

2.与学校签订用工合同的编制外人员、承担管理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3.学校聘请的荣誉教授、兼职教授、返聘专家,来校挂职的校外管理干部。

第五条学生用户包括:

1.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2.继续教育学生。

第六条家属用户指居住在家属区需要接入校园网的各类人员。

第七条单位用户指校内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而开设的长期用户和临时用户。

第八条校外用户指与学校各二级单位有业务合作关系、需在校内上网的人员。

第三章开户及命名

第九条为提升网络利用率及用户活跃度,充分发挥信息化对教育现代化的推动作用,学校适时调整校园网络资费标准。用户使用校园网络前必须办理开户手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按照学校校园网络资费标准选择资费策略并预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办公用户、学生用户的账号以校园卡卡号命名;家属用户的账号以“J”+申请人校园卡卡号命名;单位用户的账号以单位编码+三位流水号命名;校外用户的账号以相关业务合作单位编码+三位流水号命名。

第十一条在编教职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同步开通办公用户,其他人员可通过自助服务系统申请开通办公用户;学生用户由学籍管理部门集中办理、报到入学后自行激活开通。

第十二条其他用户可通过自助服务系统,申请开通校园网接入服务。申请开通单位用户时应提供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校外用户需同时持身份证、校内单位出具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所有个人用户开通2个连接。单位用户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通多个连接,费用参照学校标准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开户时应当设定用户有效期,用户可在有效期内通过登录访问校外网络,未登录时不可访问校外网络但可以访问校内网络资源。

1.办公用户有效期为用户在学校的人事、劳务关系期截止日期起3个月内;

2.学生用户有效期为学籍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

3.家属用户有效期为3年;

4.单位用户有效期为单位申请时所注明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5.校外用户有效期为协议期限。

第四章用户管理

第十五条用户应当使用本人账号上网,不得借用、共用或盗用他人账号,不得利用校园网账号从事违法违纪和威胁校园网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本人账号,并对账号、密码和使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用户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自助系统更新。

第十七条信息化管理中心是校园网用户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校园网用户注册、管理和注销等工作。信息化管理中心有权记录用户上网时间、登录地点、所访问的目标地址或者域名等信息,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校园网用户信息从事各种活动。

第五章暂停和销户

第十八条在有效期内,用户可多次暂停或重新激活本人账号。账号暂停使用后,不能以该账号进行校外网络访问,自下月起不再扣除基础使用费。

第十九条校园网用户欠费将予以锁定,可访问校内网络,但不能访问校外网络。交费后,即时恢复使用。

第二十条所有超过有效期的用户将被停用,停用后一个月内不办理或不能延续有效期的将被销户,销户后账号余额不再返还。

第二十一条已销户的用户如需再次使用校园网,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上网计费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财〔2009〕4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