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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空调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学生公寓空调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后〔2018〕101号 2018年9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公寓空调管理与使用,确保空调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

第三条本办法中“空调设备”,包括空调室内外机、空调遥控器、空调专用插座、空调线路、空调支架等。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四条学生公寓安装的空调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后勤管理处为空调设备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报修登记、纠正违规使用空调设备行为等工作。

第五条空调设备由后勤管理处指定的专业维保服务商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包括:滤网清洁与消毒、空调设备及附件检查与维修、加氟等。

第六条除学校确定的维保服务商之外,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空调设备外壳。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学生应向所在公寓楼提交《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申请表》,经后勤管理处学生公寓中心审批、备案后开通空调插座电源。

第八条学生应严格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操作。学生首次使用空调,应检查空调遥控器是否正常。在空调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快速切断空调电源,及时向公寓值班室报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九条 需要遥控器的宿舍,每间宿舍由专人领取空调遥控器一个。长时间不用空调遥控器应取出电池。在使用过程中遥控器出现遗失或损坏,由该宿舍学生自行购买空调设备原厂遥控器。学生退、换宿舍或毕业离校时,应主动向所在公寓楼管理人员提出空调验收申请,办理完毕空调验收、遥控器移交等事宜之后方可办理其它离校手续。

第十条公寓空调使用时段原则上为每年供暖前半个月,停暖后半个月,5月1日—9月30日,以上三个时段内空调插座24小时供电,特殊情况由学校决定调整。其余时段空调插座处于断电状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的精神,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离开宿舍应关闭空调。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空调插座为空调室内机专用插座,严禁接插其他用电设备,严禁私自改变空调电源使用用途;禁止将空调用电线路与照明用电线路串接用电。

第十三条严禁在空调电源线上栓接绳索或晾晒物品,严禁在空调内、外机上堆放杂物、挂、搭物品,不得在空调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

第十四条空调运行过程中,严禁带水触碰空调设备,不得直接用水冲洗设备。禁止使用钝器、锐器等对系统设备及其供电线路实施敲、砸、烧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空调制热运转时,严禁在出风口覆盖物品,以防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空调设备的学生,一经发现,及时通报相关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学校将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其它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的,责任人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空调用电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对宿舍空调用电进行单独计量计费,学生使用空调前需提前预存电费。宿舍内其他电器设备的使用不收取电费。

第十八条 学生自费购电按驻地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并随驻地居民电价变化进行调整,收费标准为0.5元/度。

第十九条 学生通过一卡通圈存机、完美校园APP、微信公众号进行缴纳电费、查询宿舍电量余额等操作。

第二十条在空调使用过程中发生电费分摊及空调押金等问题,由本宿舍成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避免出现资产流失等损失,学生在提交空调使用申请的同时,须缴纳空调使用押金400元,使用遥控器的,需缴纳遥控器押金100元。该宿舍所有成员离校时,在空调设备及其附件齐全、空调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无息退还给宿舍缴费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使用空调过程和搬离学生宿舍时,如空调设备出现人为损坏的,将根据损坏程度,酌情扣除空调使用押金,使用押金不足的部分,由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若出现外围电力保障条件受限或学校内部电力设施超载、危及电网安全等情况,应服从学校统一电力调度,优先保证教学、生活等重要负载用电需求。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