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防科发后〔2018〕33号 2018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车辆管理,根据国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中国地震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震局批复的《防灾科技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指中国地震局批复同意学校保留的6辆车辆,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它用车4辆(详见附件1)。
第三条 车辆的管理使用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节约高效、监管有力”原则。
第四条 学校的一般公务、业务出行主要通过统一采购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车辆用途,不得公车私用。
第六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用途为原位地质钻探、取岩土样本、标准贯入实验、重型动力触探实验、原位静力触探实验等工程地质实验和教学工作。
第七条 其他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筹调度、高效使用。主要用于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公务活动、校园安全保卫、财务取送款、机要通讯、考试试卷安全运送、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同时用于陪同上级领导调研及外事活动,也可用于其他学校领导参加应急管理部及其他中央部委、中国地震局、河北省、廊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及重要公务活动等。
第八条 用于保障学校领导出行、机要通讯出行时,车辆保障不得违反上级规定的车辆价格、排气量等配置限制要求。
第九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用车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用途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制定车辆维护保养使用计划,做好用车记录,并在年末送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其他用车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调度使用。安全工作处、发展与财务处、离退休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科与研究生处等用车部门按用途提出申请,学校办公室安排出车。派车时应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人员、线路、里程等,并按月送后勤管理处核对备案。
第十一条 遇各类突发事件和特殊事项,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可以使用上述车辆时,可经批准后统一调派。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司勤人员管理、车辆维修管理、油料管理、安全管理、停放管理和日常使用台账管理等(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车辆按需配置专职驾驶员,由后勤管理处聘任。专职驾驶员岗位要求、工资待遇、出行补助等,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和4S店维修相结合。单次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统一安排在经招标遴选确定的维修单位;单次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到国管局指定的车辆品牌4S店维修。
第十五条 车辆油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采购、按需配给、厉行节约”原则,车辆定渠道、定卡、定牌号加油。
第十六条 车辆安全管理坚持日常维保与安全教育相结合,日常检查常态化,安全教育经常化,确保出行安全。
第十七条 车辆实行定点、定车位停放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车辆使用台账,定期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用车信息。逐月统计每车运行基础资料,每年年底公示车辆运行里程、费用情况和驾驶员违章记录等。
第十九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司勤人员管理、车辆维修管理、油料管理、安全管理、停放管理和日常使用台账管理等由用车管理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更新与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车辆编制数以中国地震局批复文件为准。因学校机构调整、职能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车辆编制数时,需上报中国地震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更新车辆的购置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厉行节约”原则,严禁超车型目录、超排量、超价值配置。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更新应严格遵循上级有关规定,不得提前进行;达到最低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应予报废的,可以进行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车改后批准保留且超出现行规定配置的车辆,待其报废后不再更新相同配置或同类型车辆,更新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车辆更新时,后勤管理处填报《车辆购置申请表》,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报中国地震局审核批准,车辆购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通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废处置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报中国地震局,待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废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安全工作处、发展与财务处、离退休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科与研究生处等用车部门应落实用车主体责任,严格按规定用途用车。
第二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应落实车辆管理主体责任,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接受全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人事处应加强驾驶员工资、绩效奖励等的审核;发展与财务处应加强车辆费用报销的审核监督;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应将车辆配备、使用、处置和运维费用等纳入审计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