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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3-17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防科发财〔2019138

201912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强化预算执行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实施意见》以及《防灾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学校各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其中,重点是财政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决策、管理和绩效三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目标内容、项目决策依据与程序、项目资金分配办法与结果等。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资金到位率及到位的及时性、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设置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产出数量与质量、产出与成本、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以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绩效评价要围绕绩效目标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结果应用原则。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强调预算执行部门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评价信息要逐步向全校教职工公开,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与财务处。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校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工作程序,组织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

(二)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及绩效工资分配的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四)确定年度开展绩效评价的部门及重点项目。

(五)组织引进第三方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六)绩效评价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预算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结合预算支出用途,编制以量化为主、合理可行、相关匹配、重点突出的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的绩效管理工作,做好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工作。

(三)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八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设置归口管理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和指标。

(二)监管归口管理预算资金的执行。

(三)组织开展本领域预算资金绩效评价。

(五)配合发展与财务处完成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设定绩效总目标,制定当期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值等。实施周期超过1年的项目应当设定中期目标。

第十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归口管理的预算建立绩效指标库,预算具体执行部门应对所负责的预算建立具体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对全校绩效目标制定进行指导,并规范全校分类项目资金绩效指标库的建设。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及指标库的建设,应按照财政部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从预期产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领域,以定量为主进行指标设定。

第十二条 确定绩效指标值。绩效指标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

第四章 绩效评价实施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按照组织主体分预算执行部门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自评、学校评价、上级评价。

绩效自评,指预算执行完毕后,各部门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指标,对预算执行实际绩效情况进行自评,评价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学校评价,指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和实际需要,对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的预算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上级评价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预算执行开展的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部门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应对照设定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指标及指标值,充分收集有关佐证材料,客观、公正的对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及性自我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评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评价工作,一般委托专家或社会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部门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需提供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配合完成好实地调研和现场考核。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及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做好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 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预算执行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向发展与财务处申请调减预算及调整绩效目标。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学校实际,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学校绩效评价小组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学校评价以及上级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分配部门绩效工资以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根据情况可予以表彰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预算支出。同时,对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进行压减。

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视情况给予组织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校评价及上级评价结果可根据情况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校内公开。预算执行部门及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将所负责的预算经费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学院)年度工作的必要公开事项,接受教职员工的审核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