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防科发财〔2019〕136号
2019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各单位(非独立法人)使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的资金办理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学校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采购预算执行。属重大采购事项的,需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办法,经论证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六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审议采购管理制度;
(二)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讨论决定、协调、解决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委托范围、专家库名单;
(五)审议采购与招标工作奖惩方案。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审计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受理采购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项目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负责根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四)负责审核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的评审因素、禁止性条款等;
(五)负责制作、审核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组织项目现场踏察;
(六)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九)负责采购与招标文件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管理;
(十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及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校发展与财务处、安全工作处、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科研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是采购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是采购项目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编制年度全校采购总体预算及采购总体实施计划,审核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
(二)安全工作处负责对采购项目涉及的消防安全及安保进行备案及审核;
(三)办公室负责对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根据涉密项目等级审核相关采购内容及采购方案;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文化建设项目内容及采购方案;
(五)科研处负责对科研所涉及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负责界定科研活动中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科研急需设备、耗材构成及相关采购方式;
(六)教务处负责对教学所涉及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负责界定教学活动中涉及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改革、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创新创业、学科竞赛、教学评估、考试考务等方面的服务事项是否纳入采购与招标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校园内所有房屋室内外装修及改造、大功率电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核;
(八)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的综合管理,办理学校基建项目的报批等各种手续,协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招标工作,办理涉及地方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招标办的招标备案。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持项目投资计划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当地工程招投标中心申请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
(九)审计监察处对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纪委办公室受理有关采购与招标活动中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部门为采购项目的申请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前期调研,需求论证,提出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二)负责根据经费预算安排提出合理的采购预算;
(三)可推荐供应商(仅限单一来源或唯一供应商);
(四)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对采购合同条款内容与采购文件一致性进行审核;
(五)负责部门自行采购的组织工作及采购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六)接受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采购与招标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事项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分为三个类别:
(一)部门自行采购
部门自行采购指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通过信息平台与供应商进行交易,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选定供应商进行采购的组织形式。
(二)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指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1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12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进行采购的组织形式。学校集中采购可在校内组织自行谈判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谈判。
(三)学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学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指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
第十三条 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及服务采购,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定,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组织评审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按照唯一供应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集采目录及标准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采 购 方 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七)学校确认的自行谈判和信息平台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完成。
公开招标属于学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方式,具体数额标准是:
1.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申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申请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工作按照财政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组织实施主要有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及定点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主要采用自行谈判方式,可以面向多供应商或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采用唯一供应商的项目,要充分论证采取唯一供应商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实行审核前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提出成交候选人,由采购需求部门确认后,签署合同。
第二十四条 部门自行采购主要采用信息平台采购方式,包含电商直购、自主竞价、入围采购、自主备案。
(一)电商直购方式:主要适用于货物采购。采购需求部门自行在电商平台采购并签订成交单。
(二)自主竞价方式:电商直购方式采购不到的货物,采购需求部门可自主发起竞价采购。可以指定三个(含)以上品牌和型号,竞价需要3家以上供应商响应,最低价成交。
(三)入围采购方式:部分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可选择入围采购方式。在入围的供应商中进行遴选。
(四)自主备案方式:上述三种方式若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可采用此方式。采购需求部门通过其他渠道采购,将采购结果(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自主备案到信息平台上公示,实现学校统一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变更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 购 程 序
第二十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通过信息平台提交采购申请,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需求和经费审批材料;
(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三)工程采购项目须提供由学校招标入围单位出具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控制价等文件;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须提供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采购需求包括采购对象的资格条件、商务条件、控制价、数量、技术、服务、安全、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等要求,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等内容。采购需求应提供控制价的佐证材料,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发展与财务处复核,报采购需求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者采购方式为唯一供应商的,还须经学校总会计师、校长分级审批。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制作、审核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部门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确认采购文件,并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负责。
采购文件一般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信息网上公示,学校自行谈判方式的项目信息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唯一供应商采购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多供应商采购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 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对于工程类项目如建设部门对评审方法有相应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使用及监督,遵照“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需求部门的授权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选,并负有保密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以网上公示的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成交公示期结束后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备案公示。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并经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妥善保管涉及本部门采购事项的采购档案,以备有关部门对部门采购工作的检查使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交付档案馆存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申请材料、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告、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采购档案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七章 质疑答复与投诉受理
第三十九条 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疑问和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需求部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理的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事项由其全权负责答复处理,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协调。
第八章 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采用信息化管理,实现采购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全覆盖。
第四十二条 审计监察处对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与招标工作无效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和检举。
第九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需求部门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四十八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防科发财〔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