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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往来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6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往来款管理暂行办法

防科发财〔2019120

201911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往来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相关精神,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学校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财务风险,结合我校实际,并参考其他单位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往来款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主要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往来款项履行审批、清理、追偿责任,是本部门(单位)往来款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具体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中,应收账款是学校对外提供服务、对外出租资产等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教职工办理的医疗费借款,已偿还银行但尚未报销的公务卡欠款,差旅临时借款等。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有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各项公用性开支(预借住院医疗费除外),一事一借,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公务卡优先原则:差旅费、日常运行经费或小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四)及时清理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禁止长期挂账。

第六条 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人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预借住院医疗费借款人可为离退休职工),借款人和经费负责人是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暂付款的借用、偿还、核销以及所借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程序:

(一)办理借款、预付业务时须填制借款单据,写明借款日期、事由、经费来源、预借金额、收款单位以及借款人姓名等,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如科研协作合同、版面录用通知、测试费合同等),无法提供支撑材料的不得办理借款业务。

(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需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前置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办理借款业务后原则上三个月内应核销,每年10月份之后的借款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之前核销,对逾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学校将按照下列规定措施执行:

(一)对于借款业务经办人借款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二)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日常运行及专项经费单笔借款逾期时间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的,暂停该部门经费所有报销事宜。

(三)教科研项目经费单笔借款逾期时间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的,暂停该借款项目所有报销事宜。

(四)住院医疗费单笔借款逾期时间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的,暂停该借款教职工所有医药费报销事宜。

对于上述逾期其他应收款类的借款事项,虽有正当理由,但经财务部门催告要求限期结算而经办人未予以办理的,将从借款人等个人工资中逐月扣回,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为止。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退休、调出、离职等离职手续时,发展与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办理其在岗、在校期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有未核销借款的,不得办理离职或离校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核销借款的,须办理借款责任人变更,即由借款责任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借款责任人和接收人签字,报借款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责任人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发展与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日常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对借款时间较长或金额较大的借款将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及时催收,并明确催收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合同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收回应收账款。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主要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其中,应付账款是学校因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应付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如质量保证金、科研经费暂存、学生代管款项等。

第十三条 发展与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定期进行清理:

(一)预收账款:对于科研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及其他收入等已查明收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用途的来款,应及时记入学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款项,应设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确认款项归属及用途并进行收入账务处理。

(二)应付账款:对于凭合同或协议办理的应付款项,达到付款条件时,经办人应填制相应的单据,附合同及有效的证明材料完成支付审批后,到发展与财务处办理结算付款。

(三)学生代管款项的收取按照事先告知、不盈利为原则,相关账目应当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之前结清。

(四)对于超过五年以上无人认领、也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款项,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报学校校长审批后,应确认为学校收入,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款坏账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符合规定的原则,进行确认和核销。经办人或责任人申请核销的,由经办人或责任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发展与财务处初审,形成的初审意见报学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照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因借款人或经费负责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部门或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追索。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12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