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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6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采购及招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防科发财〔201948

20194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及招标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防灾科技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防科发财〔20181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学校委托以独立或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评审工作,纳入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条件、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专家管理的归口部门是资产管理处,负责拟定评审专家的入库条件、入库评审专家的审核以及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并建立专家抽取系统。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与入库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方式,分为部门推荐和定向选取两种方式。

(一)部门推荐针对校内专家,由部门推荐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本校教职工,由本人申请,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入选专家库;

(二)定向选取针对校外专家,由学校定向选取各级政府、社会机构、院校、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家库中专家,由本人申请,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的学校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员工;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分类,按照专业分别为: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三大类。具体专业分类方式依照十部委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一)工程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类工程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这里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货物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种货物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这里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类服务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这里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八条 学校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专家库进行补充与调整;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抽取时间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抽选评审专家时,采购执行部门代表应当到场,并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学校重大项目招标(货物及服务采购预算达到50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达到800万元的招标)的专家抽取,审计部门应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审专家采用随机性抽取或选择性抽取的方式确定;因项目情况特殊、复杂,专家库专家人数不足、缺乏评审能力或不适宜参加评审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条 确定评审专家抽取方式原则如下:

(一)随机性抽取: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性抽取方式产生;

(二)选择性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以随机性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抽取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抽取的程序,按照随机性抽取和选择性抽取分为两种情况。

(一)采用随机性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程序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校采购人代表不少于二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有关专家共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自行谈判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由有关专家共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从专家库中根据行业或专业分类随机抽取出专家人选,专家抽取人数为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的三倍以上。

3.按抽取顺序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邀请所需足额评审专家。顺序在前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由顺序在后的评审专家依次递补。已邀请满额的,其后的专家人选作为项目备选评审专家。

4.采购人填写《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登记表》存档备查。

(二)采用选择性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程序如下:

1.采购人提交选择性邀请专家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包括项目说明、不能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理由、所需评审专家人数、选择条件及范围等。

2.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从专家库中按1:1.5比例选择性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3.按顺序从选定的专家人选中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邀请所需足额评审专家。顺序在前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由顺序在后的评审专家依次递补。已邀请满额的,其后的专家人选作为项目备选评审专家。

4.采购人填写《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补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进行补抽、重新抽选或补充邀请。

(一)经核实,已被邀请的评审专家与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二)已被邀请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三)评审专家名单泄密的;

(四)需重新进行评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抽选活动的。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一)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

(二)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提供虚假材料、串通以及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管理部门、代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四)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响应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响应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名单的保密与公示。评审专家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评审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校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学校绩效有关规定支付;异地聘请的评审专家,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凭相关收据报销;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由代理机构按其标准及方式支付。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防灾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处理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415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评审专家抽选管理的通知》(防科发财〔2017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