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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增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6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增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防科发财〔201923

20191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防灾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增收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自主开展的培训收入、承接其他社会咨询及服务收入等,不包括科研收入。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对外争取社会捐赠,以及在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以外,通过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提供有偿社会服务等途径对外进行创收。

第三条 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有偿服务收入由北京防灾科技有限公司代为收取外,各项收入均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统一收取。各单位在争取各项收入时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挤占教学资源,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生和教师的基本生活服务代收费,按照收支分开原则纳入其他收入管理,实行成本补偿性收费,如网费、生活用电、用水等,收费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五条 引入第三方面机构向校内师生提供收费服务时,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设备损耗费用、水电费等,按照收支分开原则纳入其他收入管理,不作为增收收入,相应收入优先补偿相应成本支出。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学校内部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用学校安排的预算内经费支付相关费用的,不作为增收收入管理。通过部门之间划转的经费,用于安排相关业务支出。

第二章 收入事项的备案与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可自主开展对外争取社会捐赠,形成学校固定资产及货币资金收入的,学校将予以奖励,相关办法将另行制定。各单位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将学校教室、实验室、会议室、报告厅、体育场馆、非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等资源对外租用,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技术咨询,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形成收入的,实行备案管理。学校资源对外租用由资产日常的具体管理部门(教室对外租用由教务处负责管理)负责向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提交备案材料。

第九条 各单位进行资源对外租用时,涉及引入第三方机构面向校内师生提供收费服务的,如充电桩安装、食堂档口外包、自助洗衣室、自助售卖机外包等,实行审批管理。发起单位需向发展与财务处提交论证材料,由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将进口仪器设备对外租用的,实行审批管理。仪器设备具体管理部门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论证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利息收入、离职违约金等直接纳入学校预算进行管理,捐赠收入按照捐赠人约定用途进行管理。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提供有偿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作为创收收入,按照学校资源有偿使用,必须补偿成本、适当兼顾发展,并对具体负责部门进行激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创收收入根据其性质,开具收费发票税后的金额按不同比例分为学校分配部分和单位留用部分,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学校固定资产直接对外租用的,收入额的70%上交学校,30%作为单位留用部分。

(二)依托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开展培训、提供技术咨询的,收入额的30%上交学校,70%作为单位留用部分。

(三)对外承接不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的社会服务事项,收入额的20%上交学校,80%作为单位留用部分。

(四)对未纳入以上类别或存在分类、收入分配比例有疑义的,由学校领导组织会议议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承办主管部门会议等专项任务并取得收入的,凭有关文件执行,按照财务报销制度安排支出,做到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作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或按要求退回原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列支。

第十四条 创收收入中学校分配部分作为校级财力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单位留用部分按照集体研究,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涉及本单位集体利益、不同单位的关系协调、单位绩效分配和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应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创收收入中单位留用部分首先用于直接成本支出,剩余部分划分为单位发展基金和单位绩效补充基金分别使用,单位绩效补充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剩余部分的50%

第十六条 创收单位留用部分资金的支出范围为:

(一)直接成本支出指组织创收活动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交通费、材料费、培训费、讲课费、场地使用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基础设施维修维护费等支出。

(二)单位发展基金支出包括改善教学、科研、办公条件以及推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支出,如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维修、改造教学、科研、办公设施设备,开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性支出。

(三)单位绩效补充基金支出包括对本单位职工的各种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奖励,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开支,平时不得随意发放;单位内部的绩效奖励方案和考核结果,二级学院应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其他单位需经单位成员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创收单位留用资金可跨年结转。创收单位发生撤并的,应由学校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财务清算。创收单位的撤并清算由学校组织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自宣布撤并之日起,被撤并单位其财务支出应立即停止,不得突击花钱。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增收收入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或冒名领取,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截留、私分。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发展与财务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创收收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收入事项备案与审批,收入收取与核算,以及相关信息查询的网络化。学校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学校各项增收收入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北京防灾科技有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对学校委托开展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费管理细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21日起施行,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