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防科发财〔2018〕149号 2018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的开放共享。
第三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公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模式,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校内外开放、共享、合作与交流,建立开放服务费用管理机制,促进大型仪器设备有效利用。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学校。参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统筹、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体负责的两级管理模式,逐步推进联合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管理和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
第六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统筹规划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单位为资产管理处、发展与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科与研究生处、信息化管理中心等部门,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机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建设、网络共享平台软件建设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保养、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学校要求及时登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完善和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填写使用记录;安排人员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报备管理、信息统计、绩效自评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原则上均应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虽不足5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虽不足5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符合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管理平台,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经报批后可不纳入开放共享平台。
第十条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开放共享的设备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审定、批准后列入开放共享范围。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规定机时外尚有空余机时;
2.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并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与操作。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为依托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信息共享指设备信息在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鼓励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实现大型仪器设备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并根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要求统一纳入国家与地方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学校、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根据学校人事招聘政策和薪酬政策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评价、薪酬标准和其它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过程中要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委托方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委托方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委托方自主拥有,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预约机制。校内、外用户可从大型仪器共享信息平台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信息和运行状况,并与相关实验室工作人员预约仪器设备的使用。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设备操作管理人员的安排,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组织操作进行组织专门的业务和技能培训。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应准确统计大型仪器使用机时、测样数、培训人数、教学实验、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数,由此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数量,教师、学生发明专利数量,三大检索及核心期刊的论文数量按照职能分工上报教务处及科研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建立经费内部独立核算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校统筹规划。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成本核算,应满足仪器设备在运行保障、维修维护、人力成本、功能开发和更新改造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设备机组或实验室的良性运行。成本核算的费用标准,经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出建议,学校审核及公示后,批准实施。国家或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参照市场价格或综合考虑设备折旧费、实验消耗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分别制订校内和校外的收费标准。既缺乏标准又无可参照的,参照《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科〔2017〕97 号)标准,采用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由校属企业代表学校与委托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和服务收费。技术服务完成后,依据技术服务合同书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本校师生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享有以下收费优惠:
1.承担学校下达的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实验消耗费由二级学院在学校下拨的实验教学预算中安排支出。
2.承担大学生课外开放实验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以及学科竞赛项目,只收取实验消耗费、维护费和折旧费,由学生承担项目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列支。
3.校内教师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享有优先使用权,收费按校外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二十条 服务收费的方式:
1.对于校内科技协作,通过校内转账的方式办理费用收付业务。
2.对于校外技术服务,由校属企业收取并开具技术服务票据,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
3.实验室人员不得以私下现金交易方式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服务收费。校内人员不得利用校内优惠政策为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开放服务,牟取费用价差。
第二十一条 服务收费的分配管理,参照“北京防灾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结算及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激励调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分类考核评价办法。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分类考核。对于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重点评价指标为用户使用率、用户评价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仪器设备,重点评价指标为是否有效使用,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激励和调控机制。构建用户参与的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和完善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和校内调配制度,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成效与仪器设备的更新、升级和维护的资源投入挂钩,并根据开放效果和用户评价,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和实验技术人员给予绩效奖励,调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积极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的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