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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财务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财务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防科发财〔2018〕137号 2018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加强财务监管,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警是指针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向经济业务活动发生的直接部门、直接个人以及有关的部门及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学校开展财务预警工作仅是为了促进部门及教职工加强财经业务活动管理,不代表对部门及教职工个人的评价。

第三条财务预警形式上包括口头预警与书面预警,预警工作发起部门应做好财务预警的纪实纪要工作。

第四条财务预警的实施以定量与定性结合分析为基础,发起部门需强化工作的客观性与规范性,注重事前预防,避免风险隐患发生。

第二章财务预警风险事项

第五条预算管理事项。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申报内部沟通的充分性,部门及个人项目预算申请的合理性,预算支出范围的规范性,预算执行进度的合理性。

第六条经费收支事项。主要包括部门收入收缴的规范性、及时性及完整性,部门及个人项目经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七条采购事项。主要包括采购程序的规范性、采购预算拟定的合理性、采购事项的真实性。

第八条合同签订事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事项的真实性、合同金额确定的合理性、合同文本条款的公允性、合同审批的规范性,以及合同履行的相符性。

第九条资产管理事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资产日常使用及保管的完整性及规范性,资产处置的合规性。

第十条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事项。主要包括维修改造事项的真实性,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工程材料的认质、认价,资金支付、项目验收及结算管理的规范性。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对职责和归口管理经费范围内的风险事项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财务风险事项进行财务预警,财务风险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财务风险预警信息收集。

第十二条发展与财务处对财务预警涉及的可能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风险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务预警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财务预警按照面向个人预警与面向部门预警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面向个人的财务预警事项。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按照职能分工,进行风险提示信息收集,核实风险事项,在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形成一致意见后,直接向个人进行风险提示。在进行风险提示前,与当事人进行当面沟通。

第十五条面向部门的财务预警事项。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按照职能分工,进行风险提示信息收集,核实风险事项,在商风险事项所在部门负责人形成一致意见后,直接向部门负责人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形成财务预警报告,报送部门分管校领导,并向审计监察处报备。

第十六条对重大风险隐患,如采购执行、合同签订、经费支出存在违规,以及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风险事项,预警工作的发起部门在进行风险提示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交校务会审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校务会决定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