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发放办法(修订)
防科发科〔2020〕8号
2020年1月16日
为规范对科技成果的奖励,鼓励我校科技人员积极申报科研项目、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科技成果奖、申请专利和登记软件著作权、编制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加大科技创新激励政策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技项目(课题)奖励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纵向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纵向项目。纵向项目指按规定程序申报与评审,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由学校作为主持单位或有独立支配经费的合作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下达的任务型项目(课题)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二条 科技项目(课题)奖励发放标准如下:
纵向项目类别 |
项目角色 |
奖励金额 |
备 注 |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 (课题) |
负责人 |
15% |
奖励金额为项目到账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外协费后的百分比。奖励金额30万元封顶。有到账经费的纵向项目方可奖励。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专题,其他国家级项目 |
参与人或联合申报 |
7.5% |
第三条 项目有间接经费的,可将间接经费中的绩效奖励返还项目组自行分配,项目年度检查合格后,间接经费按年度发放。
第四条 如果项目未按时通过结题验收,本项目所有已发放的科技项目奖励和所有绩效奖励全部收回。
第五条 为鼓励校内教职工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均简称“基金项目”),对于申报基金项目未获批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申报奖励,要求和标准如下:
1.申报完成,且通过基金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有最终评审意见;
2.我校教职工做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奖励标准为0.2万元/项,每人只奖励一次;
3.我校教职工参与校外项目申报的,奖励标准为0.05万元/项,每人只奖励一次。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六条 国家级和省级奖励均包含以下三类: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国家奖励办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一级学会(协会)成果奖可认定为省部级社会力量设奖。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励发放标准如下:
类 别 |
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100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30 |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15 |
省级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15 |
二等奖 |
10 |
三等奖 |
5 |
省级科技进步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哲学人文社科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科)、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3 |
可认定为省部级奖的社会力量设奖 |
一等奖 |
8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2 |
第八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学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的序号)。同一成果按最高奖励,不重复计算。获奖证书须有防灾科技学院和学校参加者署名。
第三章 专 利 奖 励
第九条 专利奖励要求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奖励对象为专利第一发明人,其中学生(含离校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的专利,奖励发给该生导师,由导师统一分配。
第十条 专利奖励类型共分为以下二种:
1.授权国内外发明专利;
2.授权其它类型专利(包括: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登记等)。
第十一条 专利奖励发放标准如下:
1.授权国内发明专利:1万元/项;
2.授权国外(国家仅包括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发明专利:1万元/项;
3.授权其它类型专利:0.2万元/项。
第四章 学术论文著作奖励
第十二条 受奖励论文是指在国内外正式期刊发表,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学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或论著,内容须对学校学科水平和科技工作有明显推进作用。
第十三条 若学校全日制学生(含离校学生)以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防灾科技学院,则本奖励办法同样适用,奖励发给其导师,由导师统一分配。
第十四条 若我校校外兼职导师以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发表核心及以上学术论文,将防灾科技学院列为第二署名单位,按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列为第3署名单位,按奖励标准的1/3发放。
同时被多种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按最高收录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会议论文除国际权威学术组织(IUGG、AGU、EGU等)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收录的SCI、EI论文外,其他会议论文均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学术论文奖励中,SCI检索类型应为全文型研究论文(如article等),其他评述、摘要型SCI检索类型(如letter等)均按照一般性专业学术期刊奖励。
第十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的标准如下:
论文类型 |
奖励金额(万元/篇) |
《SCIENCE》、《NATURE》 |
30 |
《SCIENCE》与《NATURE》子刊 |
10 |
SCI(JA检索,参照该刊上年度影响因子(IF)值) |
IF≥2.0 |
(IF×1.2万)/篇,单篇6万元封顶 |
1.0≤IF<2.0 |
(IF×1万)/篇 |
影响因子<1.0 |
1 |
《SSCI》、《A&HCI》 |
1 |
《EI》(JA检索) |
0.8 |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 |
0.8 |
《新华文摘》、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
收录全文 |
0.8 |
收录论文摘要 |
0.3 |
收录论文题目 |
0.1 |
CSCD核心库(不含扩展版)、CSSCI源刊(不含扩展版及集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
0.5 |
ISTP(CPCI)收录论文 |
0.2 |
核心期刊(北大)、防灾科技学院学报、国际权威学术会议收录的SCI或EI论文(CA检索) |
0.1 |
一般性专业学术期刊(不含会议论文) |
0.02 |
第十八条 著作出版奖励的标准如下:
著作类别 |
奖励标准 |
学术专著 |
800元/万字 |
学术译著 |
300元/万字 |
学术编著 |
200元/万字 |
著作应以学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著作内应明确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为防灾科技学院。学术专著的认定包括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专著的核心成果是作者首创或发明的,并被国内同行认可;二是作者应发表3篇以上与本专著有关的中文核心刊物以上论文。专著、译著、编著内容应与第一作者所从事专业相关。
第十九条 由校内项目或学校其他专项经费资助出版的专著、译著、编著等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章 技术标准奖励
第二十条 技术标准奖励是对于学校主持承担编制的技术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技术标准奖励类型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种。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技术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的技术标准。
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由该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的技术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技术标准奖励发放标准如下:
国家标准:10000元/部;
行业标准:4000元/部;
地方标准:4000元/部。
第六章 科研平台建设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对象是防灾科技学院作为依托单位申请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期验收通过后,对每个平台给予一次性的绩效奖励。由平台负责人制定绩效分配管理办法,负责绩效奖励分配。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验收通过奖励发放标准如下:
国家级平台:60万/个;
省部级平台:20万/个。
第二十五条 上述科研平台考评期内被评估为优秀的,每次奖励10万元,由平台负责人负责绩效奖励分配。
第七章 奖励认定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奖励由学校教职工根据申报年度的科技成果对应的奖励项目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应的统一格式的科技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奖励由科研处在年终统一汇总,校内公示后报人事处核定,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校务会和党委会审议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课题)、成果、论文、技术标准等产生的奖励由学校发放到第一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在团队统一分配。
第二十九条 间接经费中的绩效奖励由相应项目列支,其余奖励由学校统筹考虑。科技成果奖励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由受奖励者个人缴纳。
第三十条 属于教职工聘期岗位职责范围内要求完成的成果不予奖励,岗位职责分类及要求以人事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在全校通报批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并取消连续三年(当年起算)的奖励申请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发放办法(试行)》(防科发科﹝2019﹞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