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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6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防科发科〔2019132

201912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66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有关规定,特成立防灾科技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学校科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科协是防灾科技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校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领导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学校科协是地方(省、市)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地方科协的指导。

第四条 学校科协的宗旨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群众工作优势,通过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活动,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和价值引领,团结凝聚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技创新和服务学校发展的强大正能量,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技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作用。

第五条 学校科协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依据学校规章制度,按照学校科协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科技工作者不断树立四个自信,弘扬奉献担当精神,把广大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党的任务目标而奋斗。

第七条 加强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广大高校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围绕学校创新发展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进步、促进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成长和科技队伍建设。

第九条 开展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校干部职工科学素质。

第十条 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的事迹,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挂靠在学校的有关学会管理工作,支持科技工作者参加各级科协所属的学会。

第十二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成果鉴定、职称评审等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学校科协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学校所属单位成立的科技团体和校内成立的教师、学生科协等是防灾科技学院科协的团体会员。

在学校工作学习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可自然成为学校科协个人会员。

学校科技工作者(一般指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人员,也含有特殊技术才能的人才)承认并遵守学校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科协确认,即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在学校科协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校科技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学校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的资料;

4.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学校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会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学校科协章程,执行决议;

2.维护协会组织的荣誉;

3.参加学校科协活动,完成科协交办的任务。

4.宣传科协组织与科技活动,让更多人了解科协,支持或参与到科协活动中来。

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2.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协会章程,长期不履行义务、破坏或损害科协名誉的会员,经学校科协委员会研究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

3.会员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协实行民主办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科协的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讨论决定学校科协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学校科协章程;

3.审议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学校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5.讨论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订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3.批准学校科协委员变更或增补;

4.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各种活动;

5.组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学校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协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处,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科协秘书处若干人员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协委员会委员名额根据工作需要报学校党委同意确定。学校科协发展规模较大时,根据工作需要和科技人员数量可设常务委员会和设立分会、专业学组。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学校科协委员会主席召集,决议须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 费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1.学校经费列支;

2.会费;

3.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协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将学校拨款等经费纳入活动预算,按预算进行支出。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科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科协相关规定有矛盾时,按上级科协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