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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校属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6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校属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科〔201916

2019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突出我校在科研与学术方面的优势和特色,有效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校属科研机构的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指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研究人员,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机构。本办法所指的校属科研机构是指经防灾科技学院批准单独成立或挂靠在相关二级学院(部、所)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研究中心。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成立,应服务于学校教书育人与学科建设规划的需要,有利于学科的交叉渗透和相关学科优势特色的形成。科研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国家发展大战略,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争取和承接行业专项任务和各方面的科技与研发任务,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成为学校知识与技术创新的核心、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和开发的基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能:

1.科学研究。要瞄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前沿,凝练研究方向,集聚研究力量,积极承担重大研究项目,推出重大研究成果。

2.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促进最新研究成果转化为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资源,使其成为本学科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基地。

3.承担行业专项任务。承担中国地震局、应急管理部及教育部门的行业支撑专项任务,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

4.学术交流。通过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成为本学科领域国际前沿学术交流的阵地。

5.咨询服务。通过承担研究课题等形式,积极为各级政府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管理、科技、法律、宣传等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自然科学咨询服务的基地和社会及管理科学的思想库。

第五条 校属科研机构不单独作为行政机构成立,不定行政级别,业务上主要由科研处归口管理,日常运行、组织、行政关系隶属于挂靠部门。

第六条 学校积极支持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以科研机构为基础申报上一级科研机构。

第七条 国家及省(部)、市(厅、局)等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参照国家及省(部)、市(厅、局)科研机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成立

第八条 校属科研机构申报条件:

1.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有明确建设目标,有明确、量化的考核指标(预期成果);

21个以上的学科研究方向(最多不超过3个),并有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相对合理的研究队伍,每个队伍原则上不少于5人,应由12名高级职称、35名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固定研究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研究人员组成;

3.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并取得有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

4.每个研究方向原则上应有1个市(厅、局)级以上项目支撑,其主要成员近三年实到科研经费:理工类累计不少于10万元,文科类累计不少于4万元;

5.有学术造诣较高、组织和协调能力较强的机构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

6.已基本具备能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第九条 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学科等领域建立校内科研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 成立科研机构的程序:

1.申报人或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科研机构申请书,报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机构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

3.论证意见报校务会议审定;

4.校务会和党委会议批准后由学校发文颁布机构名称,任命负责人,科研机构正式成立。

第十一条 与校外单位合办的校属科研机构的申办程序。申报人必须提供合作协议书,详尽说明合办机构的组建目的、学科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知识产权归属、纠纷仲裁等内容,经双方所在单位同意,送学校科研处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最后由校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属科研机构成立后学校将为日常运转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

1.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基本的办公条件;

2.提供2万元的专项经费作为科研机构的启动费。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处是科研机构的主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属科研机构行使成立审批、考核评估、合并撤销等工作,并对科研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经学校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批准建立的校属合作科研机构,按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规定共同负责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与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必须遵循学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科研机构无权与外单位签订经济技术合同(协议)。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订与实施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筹措科研机构运行经费;

2.负责聘用专(兼)职研究人员;

3.负责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与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每年以书面形式将科研机构的科研进展、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等情况报挂靠部门和科研处。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的人员组成。

为了保证科研机构达到实际运行效果,并符合长远发展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需要,科研机构需要凝练学术方向,强化团队建设,充分发挥好负责人的协同作用。科研机构实施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协同创新的人员管理模式,专兼职研究人员均打破终身制,能进能出。

1.科研机构需保证相对稳定的研究成员,核心成员应保持在5人及以上,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一个成员最多只能在2个科研机构兼职(上级部门要求学校领导担任负责人的科研机构不计算在内),科研机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聘请校外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校属研究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归防灾科技学院,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学校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法令执行。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制度。一个建设周期为3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前两年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报告、第三年提交周期评估报告。挂靠部门负责对研究所的工作进行初评,科研处组织专家组或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年度报告、周期报告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提交校务会和党委会审核并校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考核与评估科研成果确认:

1.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单位必须标注防灾科技学院

2.只有围绕科研机构主要研究方向由机构成员署名完成、并在建设周期内产生的科研成果,方可纳入所在校内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

3.学术期刊级别的认定以期刊发表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权威机构检索证明为准;

4.同一篇论文被不同检索机构收录,采取就高的原则,只计一次;

5.同时参加多个科研机构的成员,其单项科研成果只参加一个校内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

6.校外机构成员的科研成果至少需标注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并有机构其他校内成员共同署名的,方可纳入其所在校内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估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估合格的,科研机构继续运行。学校对于评估结果较好的科研机构在校内科研项目的立项、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未参加考核或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整改、重组或撤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

1.科研机构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科研机构可以在按程序变更负责人的基础上继续运行,未按程序变更负责人的,予以撤销;

2.科研机构长期管理不善,3年内未达到学校关于科研机构考核、评估达标的要求,考核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3.科研机构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的撤销决定由科研处提交校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规定:

1.科研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2.校属科研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印章的,必须由科研处核实,报业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办理;

3经批准持有印章的校属科研机构,印章由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作为直接责任人对印章的合法、正确使用负全面责任,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只限于学校内部往来文件、科技合作中的技术文件以及对外一般性工作联系文件,不得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包括签订任何经济或技术等项目合同,亦不得用于申报各类纵向项目;

4.未经审核批准私自刻制印章对外使用引起纠纷或造成学校损失的,由当事人及该科研机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21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防灾科技学院二级单位下属研究所(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科〔2016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