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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科〔2018〕136号 2018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权益,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果完成人是指学校从事科研活动产出科技成果的课题负责人、参加人或科研团队,以上自然人包含学校在岗人员、兼职聘用高层次专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成果完成人执行学校任务或从事各类科研活动,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平台、资质等资源条件所取得的成果,并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论文成果,包括科学论文、科学著作等。

(三)技术秘密,包括尚未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等技术信息。

(四)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等。

(五)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五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扣除所需成本后所产生的一切现金或股权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

第二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七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商讨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人事处、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资产管理处和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部、所)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组长任命,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三级负责制。

(一)科研处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管理科技成果认证的申请、维护、审核,组织科技成果展示、宣传和推广工作,跟踪监督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二)二级单位负责对所属教职工获得科技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内容审核和成果使用的监管。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相关技术资料,负责对其成果转化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跟踪服务等,并积极配合解决成果转化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

第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按规定及时到科研处登记、审核科技成果。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应当遵守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学校应根据具体技术保密级别,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退休、解聘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得将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在进行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等商业化运行前,由科研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评议和转化可行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或作价入股投资等事项须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供转让或入股定价参考。

第十三条成果转化合同(协议)由学校授权科研处与成果受让方签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校外受让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

(一)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向科研处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见附表)并交科研处备案。

(二)权属认定:科研处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审核确认。

(三)合同(协议)协商:科研处组织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与受让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成果转让初步定价、合作转化初步出资方案等。在协商定价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评估费、成果维护费、税金等,但不包括前期研发费用)不高于合同(协议)总金额的20%,转化时的成交价不低于评估值。

(四)转化审批: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上会研究审批,一般事项由科研处研究审批。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五)合同(协议)签订:成果转化合同(协议)经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科研处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审计、法律顾问审查后签订。

第十五条学校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的,由科研处、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协商制定转化方案,签订转化合同(协议),明确收益分配方案。

(二)非成果完成人投资实施转化的,由科研处与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与成果受让方共同协商制定转化方案,签订转化合同(协议),明确收益分配方案。

(三)学校进行自主投资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由科研处与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协商制定转化方案,签订转化合同(协议),明确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境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属于学校和其他校外单位或个人共有的,在成果转化之前,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成本及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持自有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转化的,应当由合同约定在转化中产生新的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第四章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二十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完成人奖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规定如下: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分别按学校、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2:1:7分配。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别按学校、成果完成人3:7分配。学校股权由北京防灾科技有限公司代持,其中学校股权收益的30%归完成人所在的部门。

(三)学校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总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酬。

(四)利用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该成果有偿使用金额,其中成果收益按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由第一完成人确定,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领导作为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学校领导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应在担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

(二)学校领导副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流程、成果奖励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成果完成人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学校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相关二级单位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二级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二级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学校支持教职工离岗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公司,具体规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鼓励成果完成人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支持采用产学研用等合作方式,联合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后续研发、中试、转化、孵化,加速重要或独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第三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按收益分配比例、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学校赔偿已取得的净收入为上限。

第三十一条学校须对以合作、作价投资等形式与他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合同严格审查,明确约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盈亏状况进行审计”的条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等,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或他人知识产权,私自与受让方交易的。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阻碍学校正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者。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非法牟利的。

(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未转入学校统一账户者。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及权益分配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复制、发表、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使用、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的。

(八)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追偿由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