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研〔2018〕42号 2018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研〔2017〕2号)、《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6号)文件精神,做好我校“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以下简称:“特色引导专项”)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的支持范围包括重点或特色发展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学校战略性发展相关项目的培育等方面。建设目标要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育,拔尖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新领域、新方向、新增长点的培育及办学水平的提升,为建成学科特色鲜明,在固体地球物理学、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地质工程等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在第四纪地质学、仪器仪表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新闻传播学等学科领域具有鲜明特色的国内一流大学奠定基础。
第三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的支持内容:
1. 支持学科新方向,促进新兴交叉学科和学科群建设,加快建成若干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学科;
2. 支持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工作,引育一批活跃在国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性需求领域的一流人才;
3. 支持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和服务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事业需求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 支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5. 支持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学科需求的战略性发展项目,不断拓展新的领域,加快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特色引导专项”的统筹管理,协同发展与财务处做好项目库建设与管理,项目立项、过程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实行项目库统一管理和专项评审制度,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六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1. 重点学科建设及学校战略性发展项目、培育项目建设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管理;
2. 重点实验室建设类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3. 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类项目由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管理;
4. 有关研究生、本科生类的人才培养项目分别由学科与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管理;
5. 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类的项目由国际合作处负责管理,教师出国访问类项目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管理。
第七条 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论证方案,由学科与研究生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统筹协调项目实施。
第八条 各项目管理单位应该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各类项目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对分管项目负有管理责任。
第九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全权负责,并接受管理部门对经费使用、建设进度、建设结果的监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方式。各项目管理单位要建立3年滚动项目库,在每年10月组织立项工作,并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交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特色引导专项”项目库是为适应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提高“特色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水平,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决策水平而建立的数据库系统,所有的“特色引导专项”预算都应通过项目库,进行申报、论证、审核等环节,最后从项目库纳入部门及学校预算。各类项目库建设由各责任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贯彻财政预算改革要求推进项目库建设的通知》(防科发财〔2017〕20号)的要求,“特色引导专项”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统筹,具体项目实施由项目管理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内容执行,获得立项批准的项目应及时启动建设,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保建设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过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使用项目结余资金,须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在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情况年度总结和绩效报告;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管理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政府支持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与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资金预算计划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特色引导专项”项目统筹安排和预算申报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和资金的执行;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管理与核算,以及按要求编报项目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凡由学校“特色引导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特色引导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及项目管理相关费用等。
1.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引进、聘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等所发放到个人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人员经费的开支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2.业务费主要用于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
3.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购置必须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
4.维修费主要用于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学校“特色引导专项”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特色引导专项”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应列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对“特色引导专项”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浪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下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有关上级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科与研究生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学校的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学校“特色引导专项”的总结、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项目管理单位及负责人应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好项目的总结、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有关总结、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