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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

办法

(防科发科〔2018〕20号 2018年3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防灾科技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 财政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及中国地震局(中震财函[2016]14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要求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用于支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支撑行业建设、推进学科发展、面向社会服务,体现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

第四条由科研处和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申请、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的实施工作,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预算审核、预算调整、经费核算,配合项目执行率监督检查、验收及审计,组织开展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工作。审计监察处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全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图书馆负责项目科研档案验收与管理。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分为创新团队项目、青年教师项目和专题项目。

(一)创新团队项目:用于支持优秀科研团队,旨在解决学院科技发展中的重点学科建设和重大科技问题,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青年教师项目:用于支持学院的优秀青年教师开展基础性科学研究,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5万元,执行期不超过2年。

(三)专题研究项目:用于支持学院进行发展战略前沿探索类别的专题性研究工作,包括国际合作项目、战略性研究项目、地震应急项目、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等。

1.国际合作项目:用于支持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资源,与境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水平科研单位开展短期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访问,资助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2.战略性研究项目:用于支持需要及时启动的,涉及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项目。经费和执行期按实际需求设立。

3.地震应急项目:用于地震应急演练准备、应急响应和地震科学考察等相关工作。经费和执行期按实际需求设立。

4.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用于支持与实验室工作密切相关的研究。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5万元,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申请者应为我院在职在编人员。

第七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40岁以下青年教师牵头负责的科研项目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经费预算的30%。

第八条创新团队项目申请须满足:申请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青年教师项目申请须满足:申请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年龄在40岁以下。专题研究项目申请须满足:由相关部门会同科研处提出需求和建议,并与主管院长讨论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建议编写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仅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每人负责或参与在研项目数量合计不得超过三项。战略性研究项目、地震应急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不受限项规定。学院教师作为负责人,青年教师项目限申报主持1次,其他项目限申报主持2次。

第十条 各类申请项目的考核指标要求:

(一)资助经费为5万元(含5万)以内的项目,至少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或课题组申请2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资助经费为5-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的至少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

(三)资助经费为20-40万元(含40万)的项目,每20万至少发表1篇EI或SCI期刊论文;

(四)资助经费为40-50万元(含50万)的项目至少发表EI期刊和SCI期刊论文各一篇或2篇SCI期刊论文;

(五)折算原则:1项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期刊论文,3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当于1篇EI期刊论文;1篇EI期刊论文相当于2篇核心期刊论文,1篇SCI期刊论文相当于5篇核心期刊论文;国际权威学术会议收录的SCI、EI检索论文视为核心期刊论文,每个项目作为结题认定的会议检索论文不超过2篇。

第四章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申请书和预算书提交时间:

(一)项目申请书提交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前,2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

(二)战略性研究项目、地震应急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专题项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申报。

(三)提交项目申请书须同时提交经费预算及详细测算说明。

第十二条年度进展报告提交时间:

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必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过程信息公示表(格式见附件3和附件6),提交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进行项目预算执行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结题验收时间:

(一)结题报告提交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次年1月底前完成项目结题验收。

(二)战略性研究项目、地震应急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专题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该专项经费项目和负责人等工作。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咨询委员会主任。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十五条管理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主管教学、科研的院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学院内外同行专家和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科研处根据需要从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中提出评审专家建议名单,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9-11人。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照科研处初审、专家会评、院务会和党委会审批、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申请者须填写书面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格式见附件1。申请者在申请书中应明确提出具体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果。

第十九条科研处按照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网上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专家会评前,发展与财务处会同科研处组织中介机构或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科研处组织会评专家,对通过初审和预算评审的项目以会议形式进行审议,项目申请人须到会答辩,建议资助的项目须获评审专家人数2/3以上的赞成票,且对同意资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咨询审议意见是学院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基金资助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为一周。科研处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并组织管理咨询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提请院务会和党委会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科研处根据党委会最终审批结果,向申请者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外委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测试报告及加工样品。

(四)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 (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地震局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项支出在不突破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相互调剂使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等。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五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应当考虑咨询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贡献率等因素,严格控制,据实测算。

第二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院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各科目预算如需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据实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和发展与财务处审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具体经费调整程序按照我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七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撰写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科研处会同发展与财务处组织对上报任务书的研究内容、预期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做进一步复核,如发现经费预算与研究内容不符且不合理,将提请院务会核减经费。

第三十三条任务书审查通过后,由科研处负责人、发展财务处负责人、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正式立项。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科研处审查,经分管科研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每年年底,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专家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以文本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业务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会议评审主要依据项目实施任务书,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报,并回答检查组的质询。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检查情况对后期研究工作进行改进。

第三十五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处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不配合管理部门检查、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严重不当等情况时,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纠正的,科研处可视情节提出中止或撤销项目资助建议,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院务会和党委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在研项目在检查时被评为差的,则终止此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学院内各类科研项目,当年度个人年终考评时,不能评为优秀。

第八章结题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我院建立以科学道德、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的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获资助项目以发表文章、获得奖项、专利、编制标准、出版著作、研究生培养、学术交流活动等作为重点考核指标。研究成果数量应与项目研究内容和申请经费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项目负责人须在任务书中给出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指标。提交的成果报告和发表的文章内容应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研究内容相匹配。

第四十条研究成果必须以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作为第一标注,标注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编号:20XXXXX)”,英文标注为:“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Grant No. 20XXXXX)”。

第四十一条研究成果必须以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署名为:“防灾科技学院”。英文署名为: “Institute of Disaster Prevention”。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结题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4)、提交结题申请,科研处定期组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验收。如有特殊原因需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半年申请(格式见附件7),经科研处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只能获得一次并且最多不超过一年的延期。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项目视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项目业务验收主要针对资助项目的学术意义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等,由会评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创新团队项目业务验收前期,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会同科研处组织对项目进行经费决算和结题审计工作,审计通过的项目方可进入业务验收环节。

第四十五条业务验收时,会评专家组将根据项目任务书、结题报告和项目负责人的答辩,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验收评议书。

第四十六条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果予以公告,公示期为一周。

第四十七条验收结果优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完成人员作为以后学院各类自主项目的优先资助对象;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学院各类自主设置项目。验收结果将影响到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评定和聘任。

第四十八条结题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项目经费支出可延期六个月;其他结题项目的经费支出可延期一个月。结余经费由学院统一收回,用于支持其它科研项目。

第四十九条科研处将验收结果提请院务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验收结论通知书。

第五十条项目验收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须按学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备项目申请书、任务书、阶段性自查报告、结题报告、有关重要成果等技术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科研处归档,一份交由图书馆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五十一条验收通过的项目需在科研信息化管理平台修改项目状态、结题时间,并上传结题电子版材料。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防灾科技学院创新项目团队资助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科〔2011〕5号)废止。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