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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2-09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学〔2019〕12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友及社会捐赠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其班级和所在单位、校内师生员工,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以下均称捐赠者)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捐资的使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四)遵守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校友办),校友办受学校校友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校友及社会捐赠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捐赠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开展校友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洽谈和实施;

(二)制定接受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汇集捐赠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二章  捐赠项目、方式、受理程序和鸣谢办法

第五条  捐赠项目

(一)捐赠现金;

(二)认捐现有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校园内的风景点、道路、桥梁、树林等;

(三)捐赠(捐建)教室设备、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与教学实验有关的室内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捐赠(捐建)图书馆内部设施;

(五)捐设学生奖学金、爱心助学金、大学生创业金、教师奖励金等各类基金;

(六)捐设校企合作项目、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项目、专门平台建设项目;

(七)捐建校园文化建设、环境建设以及捐献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八)捐建学校新建建筑项目;

(九)捐赠者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捐赠方式

(一)捐赠可以个人、毕业班级、校友单位或社会团体等方式进行。

(二)个人捐赠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也可以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或直接交至学校发展与财务处。具体方式如下:

1.网银或者银行转账。通过网银或银行向学校捐赠的校友请在转账票据上注明校友及社会捐赠及捐赠者的姓名、毕业时间、在校所学专业及联系方式等。

收款单位:防灾科技学院

 号:1300 1703 6480 5000 2492

开户行:建行廊坊市燕郊支行

2.来校捐赠。直接到防灾科技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街465号;电话:010-61591769。

(三)单位捐赠一般通过网银或者银行转账,或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商议以适当方式进行。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捐赠者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校友及社会捐赠登记表》。

(二)捐资超过5万元,用于建立基金或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仪器设备、捐赠图书等实物的,校友办与捐赠者签订《防灾科技学院校友及社会捐赠协议书》。校友办委托发展与财务处或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捐赠的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三)根据捐赠者的要求,学校发展与财务处据实开具财务票据;接受实物捐赠且捐赠者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开具捐赠财务票据。

(四)校友办根据《校友及社会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书》等凭证做好登记管理,做好存档工作。

第八条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学校以下列方式鸣谢:

(一)单位、团体捐赠鸣谢方式

1.捐资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将在《防灾科技学院捐赠纪念册》上留念;

2.捐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建(认捐)学校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校内景点、道路、桥梁、树林等,并可以以捐建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命名;

3.捐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建立基金的,可获得校级基金命名权;

4.捐资用于建设指定教学楼、实验楼或建筑物的,且捐资金额等于或超过指定教学楼、实验楼或建筑物造价的1/3的,可获得该教学楼、实验楼或建筑物的命名权。

(二)个人捐赠者鸣谢方式

1.个人捐赠无论多少,一律纳入《防灾科技学院捐赠纪念册》。捐资500元人民币以上者,赠予《防灾科技学院校友及社会捐赠荣誉证书》,捐资2000元人民币以上者,在防灾科技学院捐赠平台上公布;

2.捐资5万元以上者可获得校级基金命名权;

3.捐资用于建设指定教学楼、实验楼或建筑物的,且捐资金额等于或超过指定教学楼、实验楼或建筑物造价的1/3的,可获得该教学楼、实验楼或建筑物的命名权。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其他鸣谢方式。

(四)学校将在校友网站、校内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上发布捐赠人名单及捐赠款物详情;对贡献突出者,制作专门事迹宣传材料。校友办按年度将所有捐赠者造册并存放学校档案室。

(五)捐赠外币者以款项到账日的即时汇率折算捐赠金额。

第三章  

第九条  所有捐赠资金,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开具收据。校友办负责管理捐赠资金,每年向校友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接受捐赠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设立铭牌铭刻捐赠者姓名、捐赠财产数额;符合冠名条件和捐赠者意愿的,该工程项目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冠名。

第十一条  对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系统软件等),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  对捐赠设立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做到信息公开。校友办负责及时向捐赠者公开相关材料。捐赠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友办提出终止申请,并报校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基金终止前,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除指定项目、用途外的捐赠资金和实物主要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发展、奖励优秀的在校学生和资助在校贫困学生等方面。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院(部)、职能部门和个人积极开展捐赠争取工作,将视情况对在争取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帮助筹资、引资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友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