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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7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学〔2019〕5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保证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展与财务处、安全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处、学科与研究生处、团委、审计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院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科与研究生处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主要班(团)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学校所在地、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通过审核申报材料、与学生本人谈话、听取学生代表意见等方式综合认定;研究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学生实际需要综合认定。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7.残疾人子女。

(二)有能力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4.父母或本人患重症且需长期自费治疗的学生;

5.家庭里有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学生;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学生;

7.城镇父母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的学生。

(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经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初步认定,并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研究确定。

(四)申请学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有效期限应在评定学年范围内。

第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资助资金;

(二)组织或参与违反国家奖助资金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四)其他经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个人申请

1.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上一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认定等级不做调整的,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级学院按照上一年度认定等次报送汇总表即可。

(二)班级认定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其日常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拟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填写推荐意见,本科生班级推荐意见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研究生班级推荐意见报学科与研究生处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工作中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二级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核

1.确定名单。二级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申请及班级评议意见,全面审核班级初步认定评议结果,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2.结果公示。认定名单及档次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异议程序。师生对审核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校审批

二级学院审核后的认定申请表和名单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科与研究生处汇总研究生认定申请表和名单。汇总名单上报学校领导小组讨论、审批,确定最终名单和档次。

(五)建档备案

二级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保存五年;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科与研究生处分工负责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做好资格复核。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分工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核,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大数据分析、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意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二级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同时,要加强资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评定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诚信教育。各二级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要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化情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勇敢面对困难,努力学习,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政策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资助育人作用。

第十五条 培养劳动意识。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自动归入各二级学院大学生服务队分队,每年需按服务队工作计划完成相应档次的义务劳动。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防灾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防科发学〔2017〕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