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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试行)

(防科发研〔2018〕44号 2018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全面提高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专业综合实践能力,规范和加强专业实践全过程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环节,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按要求参加专业实践,完成规定的实践任务并通过实践考核;凡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不得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专业实践方式

第三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为双导师制,即每名研究生应有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来自行业的导师作为校外导师。校内导师应在学生入学一年内根据研究生的培养方向为其选定校外导师,为研究生推荐实践单位开展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的指导教师,可以由校外导师担任,也可由校外导师指定。

第四条 专业实践内容应与行业紧密联系,到本专业学位相关领域实践,熟悉本行业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规范,同时参与完成导师科研课题或实践单位科研课题;专业实践岗位应安排在地震系统或防震减灾行业相关单位,培养研究生牢固掌握防震减灾行业专业技术岗位所需要的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专业实践以行业合作协同培养为主,实践方式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相结合,“顶岗实习和项目实习”相结合的原则,使研究生直接参与防震减灾行业的实际工作。

第六条 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一)依托校内导师自身所承担的应用型科研项目,校内导师与企业、行业联系,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由校内外导师协商安排专业实践。

(二)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利用现场的科研资源,由校外导师负责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环节,指导或指定其他实践单位人员担任实践指导教师。

(三)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意向,与导师沟通联系实践单位,并由所在实践单位指定实践指导教师。

第七条 校内导师应加强对专业实践指导,指导次数应平均不少于1次/月。研究生应每月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向导师汇报工作情况至少一次,并经常主动与学校及现场导师保持沟通和联系。校内外双方导师应及时研讨并解决研究生实践及科研中的问题。

第三章 专业实践过程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实施工作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统筹管理,实行校内外导师负责制,由校内导师与实践单位指导教师共同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根据所指导研究生的专业背景和培养方向,主动为研究生联系推荐实习单位和安排校外导师,共同制定研究生实习计划和任务,明确各实习阶段的考核要求,适时掌握研究生岗位实习状况,做好实践过程质量监控。

第十条 专业实践分岗位认知、岗位实习、产学研实习三个阶段,共计三个学期。

研究生应于第二学期结束前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自主制订并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简称“实践计划表”),明确各实践阶段的内容和任务。

研究生应将“实践计划表”在第二学期结束前2周内报学科与研究生处,确定校外实习单位和实践指导导师,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实习单位接收函,在实践开始之前,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导师应做好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或提请有关单位解决)实践期间研究生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应遵守所在实践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与实践单位同样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学习和其它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含)以内且不离开单位的,须经实践单位的指导教师同意;请假超过一周或请假离开实践单位的,除需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经学校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不得私自出外游玩,因违反实习纪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应保持与导师的联系,定期向导师汇报实习工作进展和收获,及时沟通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六条 参加校外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必须与学院签订《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学院有权拒绝未签订《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的研究生参加校外专业实践。

第十七条 参加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必须遵守实践单位的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安全须知,确保实践安全。因违反实践单位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而出现意外的,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要求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在专业实践结束时进行,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活动结束时应撰写专业实践报告,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考核登记表》,作为实践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专业实践成绩包括实践平时成绩和考核答辩成绩两部分且各占50%。

实践平时成绩由校内导师根据研究生实践期间的表现并结合实践单位指导教师评价意见进行评定;研究生在外实践时,应定期将工作日记以周总结的形式完成后交由校外导师审核,校外导师根据学生制定实习计划检查学生实习内容、任务及完成情况;

考核答辩成绩由答辩小组结合研究生实践总结汇报、专业实践日记、专业实践报告等成果质量、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重点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与能力,以及在敬业精神、学习态度、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等方面的综合素养。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成绩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研究生专业实践成绩合格及以上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专业实践期间做出突出成绩、解决了实际问题、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要求限期改正后重新考核,限期未改者重新安排其专业实践或终止学业。对于无实践指导教师的专业实践,原则上专业实践考核等次不能为优秀,学位论文无资格评选优秀论文。

第五章 专业实践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所发生相关费用可在导师监管下由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支付,导师应从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中为研究生专业实践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指导课酬由学校支付,用于研究生在校外单位进行专业实践期间的指导教师酬金,具体指导工作量根据《防灾科技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工作日记》中记录的指导教师审批意见签字确定,发放标准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酬金计算办法(试行)》(防科发研〔2013〕5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实践的中期检查、考核等环节,校内专家的考核工作量按照5学时/(场•半天)的标准核算课酬,校外专家按学校评审费发放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