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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硕士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硕士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研〔2018〕43号 2018年6月12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毕业生的(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不含台港澳侨学生和在职人员攻读学位人员)。

第三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不断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增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努力实现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第四条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学校鼓励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祖国需要相结合,积极引导毕业生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围绕学校战略布局和人才培养目标就业创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培养单位负责制,学科与研究生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第七条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建设、就业管理与服务、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政策及规定,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的生源统计与报送,印制、审核与发放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为毕业生提供签约、违约手续办理等服务;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编制、毕业生派遣、改派及学生档案管理与转递;负责毕业生就业方面统计工作和就业意向调查等工作。

(三)积极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全校就业工作人员协同工作的系统平台,不断完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工作;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做好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和组织工作;组织校内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工作。

(五)规划全校研究生就业指导和培训计划,组织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创业培训等课程;负责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和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按时发布学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和就业白皮书;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查研究、分析和预测,掌握就业形势和市场动态;开展各类研究生就业创业理论研究,组织科研课题项目完成。

(七)构建就业工作考核机制和办法,对就业工作进行阶段考核、评估。

(八)配合完成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科与研究生处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掌握毕业生学业及思想状况,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依据河北省要求,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审定研究生毕业资格,并按时间节点处理应届毕业研究生中推迟毕业、转专业、结业和提前毕业及其他学籍异动的数据,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生源统计与生源地确认

第九条毕业生生源统计是指应届普通毕业生(不含台港澳华侨毕业生)相关信息汇总、确认、审核、统计、上报等工作。毕业生生源统计的对象是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往届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及各类专项计划招生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台港澳侨毕业生)。

第十条毕业生的基础信息由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供,毕业生本人补充完善相关生源信息后,纸质确认并签字,学科与研究生处最终审核汇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源所在地信息是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误。毕业生生源地信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毕业研究生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生源所在地;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落户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二)在学期间家庭户籍地址变更的,毕业生若希望落户至现户籍所在地,应凭当地公安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生源所在地变更手续。

第四章就业推荐

第十二条毕业生进入就业工作周期,确认生源信息后,方可获得《防灾科技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就业推荐的对象包括非定向培养、非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非在职类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十三条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就业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毕业生的现实表现、能力及就业提出实事求是的推荐意见,研究生指导教师对毕业研究生学术科研及工作能力提出就业推荐建议。

第十四条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就业推荐表,并妥善保管,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原则上,每位符合领取条件的毕业生能且只能领取一份推荐表,择业时应复印或扫描使用,原件应提供给最后签订三方协议或就业合同的招聘单位。

第五章 就业协议的签订与违约

第十六条就业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为协议的甲方、乙方,学校作为鉴证方参与其中。就业协议书表达的是毕业生的择业意向、用人单位的接收意向、学校负责派遣的意向,是学校编制就业建议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在双向选择、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八条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科与研究生处依据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和管理,禁止一人同时签多份协议。

第十九条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对象是有就业意向的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非在职类应届毕业研究生。定向、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合同就业;台港澳侨毕业生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不签订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可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毕业生应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书,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身情况,慎重对待签约,认真履行协议。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提出违约并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本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按违约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发放新就业协议。每位毕业生违约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应与毕业生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出具解约函,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保护毕业生择业的正当权益,必要时学科与研究生处应帮助毕业生进行相应的协调工作,特殊情况可出面协同毕业生所在培养单位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对招聘欺骗、恶意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学校将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情节严重者,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就业方案的制订

第二十四条学科与研究生处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就业协议书,编制年度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形成年度毕业生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列入就业建议方案的对象包括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含国防生、新疆定向生、西藏定向生、政法干警、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应届毕业研究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形成,采用自下而上的办法,毕业生本人、培养单位确认基本信息,学科与研究生处编制就业建议方案。方案一旦核准,须严格执行。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春季就业方案的上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暑期就业方案的上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去向类型以下:

(一)协议就业: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申领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定向培养、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二)合同就业: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领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三)国内升学:主要指考试录取攻读博士学位;

(四)出国(境):包括去国(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攻读博士学位或去国(境)外工作。

(五)灵活就业: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主要指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

(六)国家地方项目: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等。

(七)未就业。

未就业毕业生分为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和暂不就业毕业生。

1.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包括以下几类:

(1)求职中: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2)签约中: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

(3)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开招录考试。

(4)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5)拟应征入伍: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2.暂不就业毕业生包括以下几类:

(1)暂不就业: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

(2)拟升学:暂不打算就业,准备升学考试。

(3)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毕业生应根据个人情况在上报就业方案前,选择并确定一种就业去向,办理好相关手续。每个毕业生只能选择一个就业去向。其中若选择“未就业”去向,需明确说明未就业类型和具体原因,并经指导老师签字确认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在编制就业建议方案时,特殊情形的毕业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定向、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合同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二)台港澳及华侨毕业生的就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三)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的可列入就业建议方案,但其就业报到证将明确标注“结业生”字样;

(四)未取得毕业证或结业证资格的(含延期),不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五)在毕业体检中发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两年内治愈(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并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改派手续。

第七章派遣与改派

第二十九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就业方案,依照学校统一安排,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研究生生派遣工作,向毕业研究生发放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第三十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和《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防科发研﹝2017﹞59号)的要求,学科与研究生处应在毕业生离校前,组织开展毕业鉴定工作,并落实相关毕业派遣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到所在培养单位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党(团)组织关系、户口迁移证等,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需变更就业去向的毕业生,从签发报到证之日起,两年内可提出申请,按改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就业报到证遗失的,两年内可申请补办,超过两年的只出具就业派遣证明。

第三十三条毕业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已转回生源地,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改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户口与档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户口、档案(以下简称“户档”)及党(团)组织关系迁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档案依据就业方案应在毕业生离校后两个月内完成转递工作,各培养单位在档案转递前完成毕业生的学籍、学位、党团材料、奖惩材料等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能接收户档的,毕业生户档转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接收,毕业生户档转至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情况下一般转递回毕业生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可继续保留在学校。

第三十八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纳入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其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若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留存学校的,毕业生本人应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同意。暂存期限不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逾期将户档转至生源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延期毕业生档案按在校生管理。

第九章统计上报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有关就业数据统计工作的政策,认真做好就业数据统计与发布工作。各项统计数据和材料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上报,重大数据上报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就业数据统计的主要内容是:就业率、协议就业率(含合同就业)、灵活就业率(含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出国率、升学率、待就业率、就业地区流向、就业单位性质流向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时发布学校毕业生年度就业质量报告,学科与研究生处要做好就业统计与评估工作,创造条件发布本单位的年度就业质量报告(研究生部分)。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发生争议或因违约事宜发生纠纷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培养单位应给予毕业生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培合同的,应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科与研究生处应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毕业生应响应国家号召,遵守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培养良好职业素养,理性择业,履行协议,诚信就业。

第四十六条要继续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持续推送需求信息,宣传地方政府的就业创业政策,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的重点帮扶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扰乱就业工作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