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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专项工作酬劳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3-15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人〔2020〕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倡导按劳取酬,规范专项工作酬劳发放,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进学校各类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酬劳涉及业务范围包括:

1.纳入校级管理的各项评审、咨询或论证工作;

2.纳入校级管理的招生、监考、督导、迎新工作;

3.纳入校级管理的各项培训授课、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

4.承担班主任、兼职教师(学生)党支部书记工作;

5.学校主管及上级部门指定的各类专项工作;

6.政务值班工作;

7.成人教育培养;

8.国家体育健康测试工作;

9.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

10.学校统筹安排的其他有关专项工作,按照一事一议,由学校会议审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从严控制。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从严设立专项工作项目、从严确定酬劳发放标准、从严确立酬劳发放人员范围、从严执行酬劳发放审批程序,杜绝多发、乱发、滥发现象发生。

(二)规范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各专项工作的执行程序及工作要求,加强工作过程监督及结果考核。

(三)事前审批。各专项工作的开展及酬劳发放,按年度进行计划管理,实行酬劳的总量控制。对因极特殊原因未纳入计划的专项工作,必须事前报学校校长审批同意。

第二章

第四条  招生工作按照工作量总量核定,由招生就业处分配,工作量总量=招生数×0.1。

第五条 迎新工作按照工作量总量核定,由学生工作处分配,工作量总量=报到生数×0.2。

第六条 成人教育工作按照工作量总量核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分配,工作量总量=当年学生数×6。

第七条  国家体育健康测试工作按照工作量总量核定,由体育部分配,工作量总量=参加测试班级数×1。

第八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按照200个工作总量核定,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分配。

第九条 校内监考工作按照70元/课时的标准执行,由教务处负责核定监考工作量。

第十条  校级教学督导专项工作按照70元/课时的标准执行,由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负责核定督导工作量。

第十一条 政务值班工作按照《防灾科技学院政务值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为:200元/人·12小时,由办公室负责核定值班工作量。

第十二条  评审、鉴定、论证、评标、验收等专项工作,按照100元/小时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报告等专项工作按中级不超800元/场;副高不超1200元/场;正高不超1600元/场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开展的培训授课等专项工作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中央财政任务性培训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600元/半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000元/半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500元/半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2000元/半天。

(二)校内自主立项的培训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500元/半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800元/半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000元/半天。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学生)党支部书记专项工作按照《防灾科技学院教师(学生)党支部书记考核激励暂行办法》(防科党发〔2019〕26号)规定执行,由党委组织部核定分配工作量。具体为:按照每人每月4个二类教学工作量,每年共48个二类教学工作量核定激励标准。

第十六条 班主任工作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学〔2019〕2号)规定执行,由学生工作处核定分配工作量。具体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32课时进行核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24课时进行核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班主任不核发课时。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酬金计算办法(试行)》(防科发研〔2013〕51号)规定执行,由学科与研究生处核定分配工作量,支付标准按学校理论授课课时酬劳标准执行。具体工作量要求为: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按学年进行计算。第一、二、三学年的指导学时分别为每生30、40、50学时。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带学生数不超过3人,第4人起指导学时工作量减半。

第十八条 上述专项工作有明确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只核定工作总量的,每个工作量按照71.5元的标准确定酬劳(不含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没有明确标准及工作量的参考社会同类工作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上述文件或标准重新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酬劳发放中,班主任、兼职教师(学生)学生党支部书记的,领取固定的岗位性质酬劳;各项评审、咨询或论证,招生、监考、督导、迎新,以及讲座、学术报告等,按照工作职责与工作实际参与人员确定发放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酬劳中,除领取固定的岗位性质酬劳外,其余专项工作应以是否属于参与人的本职工作作为发放对象确定的依据,属于部门岗位职责内的,不再发放工作酬劳。有专项任务书的上级专项工作,一般认定为非部门岗位职责内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酬劳发放人员范围的确定,由工作任务牵头负责部门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严格把关参与人员范围、工作职责并做好工作考核。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专项工作酬劳按照资金来源分专项资金与学校统筹安排资金两类,有专项资金来源的,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作酬劳的预算一般纳入年度专项预算管理,由学校统筹相关资金予以安排。对有外部专项资金来源的,一般应在专项资金限额范围内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专项工作酬劳未列年度预算管理的,以及有外部专项资金来源但额度不足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落实预算后执行。专项工作的开展,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校内人员参与完成专项工作酬劳的发放,必须列明工作内容、计发标准及依据。专项工作由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制表,审批程序均按照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及发展与财务处负责人复核、报校长批准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后的专项工作酬劳交财务部门后,一般按月汇总发放,并按照相关规定代扣相关税费。相关部门月初应及时完成上月相关数据的整理、报批及提交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把专项工作酬劳发放管理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牵头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杜绝多发、乱发、滥发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  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与发展与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