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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7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人〔2020〕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分配制度改革,更好促进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鼓励创新注重实绩为导向的薪酬激励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学校各岗位人员积极性,有效提高学校教学、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上级绩效工资改革的有关部署和学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工资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重心下移,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公正、优绩优酬、奖勤罚懒,坚持向关键岗位、一线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的原则。绩效工资与岗位和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岗变薪变。

第三条  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为我校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在职在岗人员。根据岗位的特点将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专任教师岗位、专职科研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编制外人员按其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第四条  绩效工资的标准,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所聘岗位确定。

第五条  绩效工资是依据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业绩成果、做出贡献大小,及任职时间确定的工资组成部分。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基础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奖励绩效”)。

基础绩效由岗位津贴和岗位绩效构成,其额度占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2/3,发放标准与聘任的岗位等级、职责、要求和贡献大小挂钩。

奖励绩效由月奖励绩效工资(以下简称“月奖励绩效”)和年终奖励绩效工资(包括年终考核奖、科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荣誉称号奖)构成,其额度占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1/3。月奖励绩效工资是根据承担的教学、科技项目或岗位实际工作业绩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励绩效工资是根据年度岗位考核考评、工作完成量、科技成果、教学成果等情况,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构成,负责学校各类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审批二级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和实施细则;负责对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的业绩考核。

二级单位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工作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本单位人员岗位聘用、推荐工作;拟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和实施细则,听取本单位教职工代表意见并及时向上级反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同时,受理教职工投诉或申诉等有关事宜,复议后再上报学校审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等起草工作及实施过程中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人事处负责申诉的核查处理,审计监察处负责投诉的核查处理。

第三章 绩效工资筹措

第八条  绩效工资总量依据上级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的原则,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总量。

第九条 绩效工资筹措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和事业性收入。

第十条  筹措的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基础绩效发放

第十一条  基础绩效依据所聘任岗位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岗位绩效标准与各系列岗位等级、职责、要求和贡献大小挂钩,各类岗位执行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各类岗位人员取得基础绩效必须完成相应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专任教师每年必须完成256个一类折算教学工作量(以下简称一类工作量)。没有一类工作量的,不发放基础绩效工资;完成<128个一类工作量的,按实际完成一类工作量的比例发放岗位津贴,不发放岗位绩效;完成≧128且<256个一类工作量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按实际完成一类工作量的比例发放岗位绩效;完成≧256个一类工作量的,全额发放基础绩效。二级教学单位兼任管理与教学双重职责的,按专任教师考核,给与给予相应管理岗位工作量补贴。管理工作量补贴标准为:二级教学单位业务正、副负责人和教研室负责人每人每年分别补贴一类工作量192个、112个、80个。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负责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项目组前5名)承担相应的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地震应急等指定性任务的,可发放全额基础绩效;没有承担相应研究工作与任务的,停发岗位绩效。一类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其中理论授课不少于32学时。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工作人员取得基础绩效必须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第五章  奖励性绩效发放

第十三条 月奖励绩效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进行分类管理。月奖励绩效半年结算一次,年终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一)专任教师月奖励绩效

专任教师月奖励绩效年度总额为专任教师学年实际完成一类教学工作量和二类工作量酬金之和,发放办法如下:

A=

B1=M1-256× R × S

B2= M2×R

A月奖励绩效额度

B1一类工作量酬金

B2:二类工作量酬金

M1:一类工作量(M1>256)(一类工作量具体内容及核算办法详见附件2)

M2二类工作量(二类工作量具体内容及分配办法详见附件3)

R:课酬标准(依据当年绩效总量及实际工作量确定)

S: 职称系数(初级及以下0.9;中级1;副高1.1;正高1.2)

(二)专职科研岗位人员月奖励绩效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从本人承担的科技项目中的净间接费或净管理费或净项目经费(以上均不含拨付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的间接费或管理费或项目经费)核发,经费来源见附件4。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月奖励绩效发放与专任教师月奖励绩效挂钩,发放标准为全校专任教师岗位人员月奖励绩效平均值的90%,乘以不同等级岗位系数确定,不同等级岗位月奖励绩效见附件5。

第十四条  年终奖励绩效工资

教学成果奖:根据教职工当年取得的教学成果确定,具体奖励办法详见相关规定。

科研成果奖励:根据教职工当年取得的科研成果确定,具体奖励办法详见相关规定。

荣誉称号奖: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进行奖励,标准见附件6。

年度考核奖: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学校整体效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依据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工作人员依据不同等级岗位系数确定(见附件7)。

第六章 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绩效工资扣发或停发。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根据问题性质和造成的实际影响,参考实际工作表现,扣发奖励绩效,退回本年度已发放的岗位绩效: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2)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和学校指派的大震现场等应急任务或重要工作任务的;

3)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作风建设、廉政建设造成影响的;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5)教职工因渎职或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6)发表相关文章、论著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

2.以下情况绩效工资相应核减,按实际发生时间核定: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发除成果奖励外的所有奖励绩效;

2)非学校派出的脱产学习半个月以上的,停发绩效工资;

经批准因私出国(境)时间在半个月以上的,停发出国期间岗位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寒暑假期间外出的情况除外);

3)产假、婚假、丧假、工伤、护理假等期间基础绩效全额发放,扣发期间除成果奖励外的奖励绩效;

4)病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按天数扣发岗位绩效和月奖励绩效;年度内事假累计30天以上、病假超过3个月者,除按天数扣发岗位绩效和月奖励绩效外,扣发50%的年终考核奖励绩效;年度内事假累计60天以上、病假超过6个月者,除按天数扣发岗位绩效和月奖励绩效外,扣发年终考核奖励绩效。旷工1天扣发当月10%的基础绩效,旷工2天扣发当月50%的基础绩效,当月累计或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除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和月奖励绩效外,扣发50%的年终考核奖励绩效,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除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外,扣发年终考核奖励绩效。

第十六条 绩效工资发放的其它原则

1.非专任教师岗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其完成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参与年终奖励绩效分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执行专技工资,岗位津贴按照岗位等级执行,岗位绩效和奖励绩效按实际聘任岗位对应的管理岗位执行。

3.新进的工作人员根据引进时明确的岗位聘用上岗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人员,经学校批准,自离开岗位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5.教职工受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的月奖励绩效;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处分期内按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绩效工资。

6.教职工个人全年月奖励绩效工资总和不得超过学校同级岗位人员全年月奖励绩效工资总额人均值的3倍。

7.学校公派出国或脱产学历教育期间,保留工作岗位,发放基本工资待遇及岗位津贴。

8.待岗或是未聘用岗位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后,将根据人社部和上级的政策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附表中的数值由学校校务会、党委会研究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选拔的优秀人才的绩效分配办法”可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以前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