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发人〔2019〕129号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工作,本着“坚持标准、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国地震局及河北省职改办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不同职称系列同一等级之间的转评工作。国家明确规定的以考代评系列暂不做系列转换。
二、转评条件
(一)转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1.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申请人在校工作一年以上的,在校工作期间每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且年度考核合格;有教师工作经历的新引进人员,一年内申请转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的,不受工作量限制。
(二)转评其他职称系列
符合中国地震局、河北省职改办规定的相应申报条件。
三、转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填写《防灾科技学院转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申请评审表》。
(二)经各单位职称评审推荐小组评议同意后报学校职改办。
(三)经学校审查合格后,由学校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转评其他系列职称的程序按中国地震局、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评审程序进行。
(二)转评后,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三)转系列人员若申请评审高一级职称,一般应在转入新的系列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参加评审。
(四)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职称转评申请,与每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
(五)此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五、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