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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7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2019〕1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冀人社发〔2019〕2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职称包括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讲师等三类。

第三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师德师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四)严格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任现职以来后,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申报副教授及以上职务,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含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优秀)。五年内未发生因工作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章  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四条  学历及岗位年限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职称满5年。

第五条  教学基本条件

(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本科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 门次,指导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学科竞赛等,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折合后不少于192学时/学年(其中,课堂教学课时不少于128学时/学年);非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折合后不少于64学时/学年(因公外派人员、休产假女教师等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教学工作量,下同),教学效果良好。

(二)主持完成至少1项教研教改、实验室建设、实验示范中心建设、实践基地建设、虚拟仿真实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开放实验室、创新创业、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等项目(省级以上项目实际执行人可认定为项目负责人),或者指导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三)主持完成至少1门校级重点建设课程、校级精品建设课程、在线开放课程、校级金课、双语课程等校级一流课程的教学和系统建设任务 ,或校级以上教材的建设项目。

专任教师中的公共基础课教师,非专任教师岗位工作人员要求参与2-3项建设工作,不受排名限制。

(四)指导过硕士研究生、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者指导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五)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至少一年以上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兼职)工作经历,且考核等级均在合格以上。

第六条  教科研业绩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累计4次获得教学质量年度考核优秀;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6条中的2条和第7条:

1.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或主持2项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并通过对应级别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限额定人员),或指导学生参加A类学科竞赛并获的国家级奖项(独立指导或团体指导的第一指导教师)。

3.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一流本科课程(精品课、金课、社会实践课)建设项目(国家前三,省级第一,实际执行人可认定为负责人)。

4.主编教育部规划教材1部。

5.获河北省教书育人楷模、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优秀教师、河北省优秀教学团队(排名前二)等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教学团队立项(排名前二)。

6.承担省级以上新工科、一流专业、工程教育认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践基地类、虚拟实验仿真项目获得立项(国家前五,省级前三)。

7.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其中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核心期刊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5条中的1条和第6-8条中的1条:

1.获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

2.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一流本科课程(精品课、金课、社会实践课)建设项目(国家前三,省级第一,实际执行人可认定为负责人)。

3.获得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限第一发明人),且至少2项已转让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计划课题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重大攻关项目或重点项目,完成科研计划任务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5.主持省级或者主要参与国家级新工科、一流专业、工程教育认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践基地类、虚拟实验仿真等项目(国家前三,省级第一,实际执行人可认定为负责人)。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SSCI收录期刊专业论文 3篇以上。

7.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

8.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15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教育部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5名),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第一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或影响因子30以上的国际顶级科学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三章  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八条  学历及岗位年限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职称满5年。

第九条  教学基本条件

取得现任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本科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 门次,指导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学科竞赛等,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折合后不少于192学时/学年(其中,课堂教学课时不少于128学时/学年);非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折合后不少于64学时/学年(因公外派人员、休产假女教师等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教学工作量,下同),教学效果良好。

(二)主持完成至少1项教研教改、实验室建设、实验示范中心建设、实践基地建设、虚拟仿真实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开放实验室、创新创业、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等项目(省级以上项目要求排名前三),或者指导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三)承担课程建设工作,主持完成至少1门本科生课程的教学和系统建设工作,主持完成1门校级重点建设课程、校级精品建设课程、在线开放课程、校级金课、双语课程等校级一流课程或校级以上教材的建设项目。

专任教师中的公共基础课教师,非专任教师岗位工作人员要求参与上述2-3项建设工作,不受排名限制。

(四)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至少四年以上(逐渐达到)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兼职)工作经历,且考核等级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条  教科研业绩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累计3年教学质量年度考核优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6条中的2条和第7条:

1.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并通过对应级别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限额定)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A类学科竞赛并获国家级奖(独立指导或团体指导的前两名指导教师)。

3.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一流本科课程(精品课、金课、社会实践课)建设项目(国家前五,省级前三)。

4.参编教育部规划教材1部,其中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

5.获河北省教书育人楷模、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优秀教师、河北省优秀教学团队(排名前三)等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教学团队立项(排名前三)。

6.主要参与省级以上新工科、一流专业、工程教育认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践基地类、虚拟实验仿真等项目获得立项(国家前五,省级前三)。

7.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其中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5条中的1条和第6-8条中的1条:

1.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2.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一流本科课程(精品课、金课、社会实践课)建设项目(国家前三,省级第一,实际执行人可认定为负责人)。

3.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教研教改)项目,并通过对应级别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限第一发明人),其中至少1项已转让或应用。

5.主持省级或者主要参与国家级新工科、一流专业、工程教育认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践基地类、虚拟实验仿真项目(国家前三,省级第一,实际执行人可认定为负责人)。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SSCI收录期刊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7.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8.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教育部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二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以上国家自然基金课题或承担省部级重点项目,其经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证书为准)。

2.在《Nature》《Science》等影响因子在20以上的国际顶级科学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及岗位年限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教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条件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本科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 门次,指导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学科竞赛等,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折合后不少于192学时/学年(其中,课堂教学课时不少于128学时/学年);非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折合后不少于64学时/学年(因公外派人员、休产假女教师等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教学工作量,下同),教学效果良好。

(二)承担专业建设 、教研与教研建设工作,应参加完成至少1项教研教改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虚拟仿真实验项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等项目。或承担课程建设工作,参与完成至少1门本科生课程的教学和系统建设工作,参与完成1门校级重点建设课程、校级精品建设课程、在线开放课程、校级金课、双语课程等校级一流课程,或校级以上教材的建设任务,或者指导学科竞赛并获奖,或教师讲课比赛三等奖以上。

3.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至少一年以上的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且考核等级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条件

取得助教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至五条中的1条和第六至七条中的1条: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三)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或科研成果获厅(局)级以上奖励。

(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

(五)参与(前三名)开发的科研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进行了成果转化,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篇)。

(七)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来校报到后当年首次确认职称任职资格(不含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业绩贡献,评审确认相应的职称任职资格。

(一)评审确认教授职称资格条件

1.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在国外获聘副教授职称且取得国际公认学术成果的专家或以上条件相当水平者,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

2.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累计满五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3条中的1条和第4-5条中的1条:

1)获省(部)级以上一等奖科研奖励(国家级额定人员,省级排名前三)或二等奖科研奖励(排名第一)。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3项(限第一发明人),并已转让和应用。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被SCI、E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10万字以上/部),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被SCI、E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3.符合教授的破格条件者。

(二)评审确认副教授职称资格条件

博士后出站或取得中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经岗前培训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符合副教授的科研业绩条件;

2.符合副教授的破格条件;

3.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SSC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者。

第十六条  学校引进人才到校工作一年以上的,应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防灾科技学院学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博士后出站调入人员评审认定副教授情形)。自然科学类要求发表 SCI/EI 收录;人文社科类要求发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

第十七条  任现职以来,有一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含因工作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受党纪、政绩处分等情形)人员取消一次评审资格;对出现学术造假、伪造业绩,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含取消资格当年)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十八条  参评未通过者,再次申报同一级职称者必须有新增代表性成果。连续2次参评未通过者,要间隔1次申报。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条件”中的教学业绩成果以教务处备案为准;科研业绩成果以科研处备案为准;未列入本“条件”,但对学校发展确有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成果,需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提交学校职称评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方可纳入本“条件”。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本条件所称“实际执行人”是指项目排名第二(含主持人)的参与人。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

1.申报评审教授:对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5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 。

2.申报评审副教授:对具备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2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5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

3.申报评审讲师:对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教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取得助教职称后的近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第二十一条  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信网可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副教授以上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二十三条  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多元化方式,对任课教师每学年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教学质量考核优秀需排在学校前15%以内,以学校印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课题是指国家、省(含国资委管理央企集团)、市立项的科研课题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参加是指前三名,且在课题研究或项目研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人的贡献在课题或项目的申请立项和结题鉴定过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以上须附课题或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结项鉴定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和从事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取得讲师职称之后,主持一项国家级基金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视同符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条款;取得副教授职称之后,主持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视同符合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条款。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教学研究成果或社会调研报告得到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部门采纳的,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第二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 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第二十八条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引文索引(只包括期刊类论文,不含会议论文),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鼓励高校教师发表高水平论文,在《Nature》《Science》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及 SCI、EI、SSCI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第三十条  发明专利转让和应用需提供转让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在执行中,若出现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悖时,应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专业及其他系列的职称申报条件按照教育部、河北省及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由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