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发人〔2019〕10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内返聘人员管理,充分发挥退休工作人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已正式办理完成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返聘岗位
返聘岗位包括专职教学、专职科研、管理或其他专技岗位。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3.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4.返聘专职科研岗位和专职教学岗位,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返聘管理或其他专技岗位,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专职教学岗位
返聘专职教学岗位的聘用条件、管理与考核、工作待遇等参照《防灾科技学院外聘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人〔2019〕9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职科研岗位
返聘专职科研岗位实行项目管理制。
(一)返聘条件
1.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
2.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科研素养;
3.满足项目组要求的其他返聘条件。
(二)管理与考核
具体管理与考核要求由项目组结合科研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三)工作待遇
返聘专职科研岗位工作待遇由项目组与返聘人员协商确定,标准需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费用从项目组科研经费中列支,由项目组负责发放。
第六条 管理或其他专技岗位
用人单位存在空缺岗位时,方可申请校内返聘管理或其他专技岗位人员。
(一)返聘条件
1.具有科级以上职务或者具备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2.满足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返聘条件。
(二)管理与考核
管理或其他专技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返聘人员管理与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工作待遇
1.返聘管理或其他专技岗位工作待遇统一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执行;
2.工作待遇按月发放,每月发放月工资总额的 80%,待年终考核后,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发放全部剩余20%,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发放全部剩余20%。
第七条 返聘程序
专职科研岗位返聘程序由项目组在充分论证返聘必要性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相关过程材料由项目组存档。项目组与返聘工作人员签订《防灾科技学院返聘工作人员协议书》后,应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专职教学和管理或其他专技岗位按照以下返聘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员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校内工作人员返聘申请表》(后简称《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返聘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提出拟聘意见。通过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三)职能部门审核
专职教学岗位拟聘人员报由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人事处。
管理或其他专技单位拟聘人员直接报人事处审核。
(四)学校审批
人事处对拟聘人选的相关材料及聘任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人事处提交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五)签订协议
审批通过后,各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防灾科技学院返聘工作人员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申请人员、对应职能部门和人事处各执一份。
(六)手续办理
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办理返聘手续。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返聘协议: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违反师德师风规定者;
3.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4.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5.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6.返聘专任教师的,发生教学事故,或无故缺课 2 学时以上,或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教务处确认者。
7.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8.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者;
9.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者;
10.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者。
第九条 其他
1.学校每年于每学期初集中一次审批返聘人员申请。
2.返聘期内,经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终止返聘协议,聘期考核合格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3.拟续聘工作人员填写《防灾科技学院返聘人员续聘审批表》,各单位于每学期末放假前一个月内将续聘审批表报人事处,经审定后续聘。
4.返聘工作人员一经聘任,在聘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聘任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协议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项目组)提出辞聘申请,经用人单位(项目组)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
5.返聘工作人员纳入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管理及其他专技岗位返聘工作人员还需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业务和政治理论学习。
6.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返聘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其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7.学校不负责校内返聘工作人员的住房、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不负责工作中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办公点及办公设施由返聘单位负责调配。
8.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返聘。
9.返聘人员请假由用人单位自行审批并备案。
10.返聘管理及其他专技岗位由人事处根据考勤表发放工资,返聘专职教学岗位由人事处根据教务处报送课时量发放工资。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