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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外聘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7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人〔2019〕95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优质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外聘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和完善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保障教学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

外聘教师是指学校为满足教学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中聘请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

二、聘用原则

(一)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外聘教师主要是为弥补承担学院理论和实践教学(含毕业设计)工作的专任教师数量不足和能力不足。各教学院(部)外聘教师应严格依据聘用条件,择优选聘专业对口、高职称、高学历的教师。

(二)合同管理,任务明确。外聘教师应与教学院(部)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执行。对外聘教师进行严格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

(三)总量控制。全校聘任外聘教师数的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数的25%以内;各学院(部)外聘教师数量控制在每个专业2个以内;新招生专业(三年内)外聘教师数量不受此限制。

三、聘用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愿为我校的教育教学服务。

(二)具有承担课程教学所需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保证教学质量;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指导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能胜任受聘课程的主讲及相关教学环节教学任务。

(三)授课教师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及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聘自其它高等学校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聘自科研院所、地震行业和企业的教师一般应具备专业(行业)职业资格或相关的教学经历。

(四)实习指导教师聘用企业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需具备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证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其他情况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除上述条件外,不同教学岗位的特殊条件,按实际聘用岗位另作决定。

四、聘用程序

(一)申报及审核。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于每年的6月、12月制订下学期或下学年拟外聘教师的计划,提出拟外聘教师名单,并将审核后的资质材料复印件与《防灾科技学院外聘任课教师审批表》一并报送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聘用。各教学单位与外聘教师签订《防灾科技学院外聘任课教师协议书》(一式四份,个人、教务处、教学院部、人事处各一份),明确聘期、任务和待遇等事宜。

(三)备案。各教学单位将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聘用后的《防灾科技学院外聘任课教师审批表》连同资质材料复印件一份留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一份留本单位,一份报人事处。

五、资质材料要求

(一)聘自高校的外聘教师需提供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高等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二)聘自企事业、科研院所的外聘教师需提供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若无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证书,可提供能证明本人胜任能力的相关支撑材料(聘书、荣誉证书等)。

(三)聘自政府机构的外聘教师,需提供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若无行业资格证书,可提供能证明本人胜任能力的相关支撑材料(聘书、荣誉证书等)。

六、外聘教师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我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用普通话讲课;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能缺课或私自调课,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授课计划,认真备课,编写教案、讲稿,完成教学文件建设工作;认真授课,遵守授课时间,保证教学质量;完成实践教学、毕业设计等任务。

(三)按要求进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习(实验)报告,完成命题、评卷、填报成绩及成绩分析等工作。

(四)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七、管理与考核

(一)外聘教师的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负责,学校负责审定、宏观管理和监督,各院(部)具体负责聘任、使用并管理。

(二)外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院(部)应将外聘教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管理工作之中,加强外聘教师管理。

(三)坚决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各院(部)要加强对新聘用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使外聘教师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四)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制度,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校院两级组织的各类教学考核评价和检查。对未履行职责、完不成教学任务、达不到教学要求者,由所在教学单位商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聘用协议的规定予以解聘。

(五)各教学院(部)在每学期结束时,应根据督导组评价结果、学生评教结果及相关规定对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教务处。考评结果将作为结算外聘教师课时酬金、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六)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或学年,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七)各教学单位均应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库,对完成一个教学周期,考核称职以上的外聘人员,列入档案库,作为续聘的依据。

(八)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聘外聘教师:

1.违反师德师风规定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3.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4.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5.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6.发生教学事故者;

7.无故缺课2学时以上者;

8.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教务处确认者。

(九)被解除任课资格者,不得再次聘用为我校外聘教师。

八、工作待遇

(一)外聘教师工作待遇以教学课时酬金方式支付。外聘教师的课时数由教务处核定,酬金标准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参照标准。参照标准如下:

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参照表(单位:元/学时)(税前)

职称等级

正高级

副高级(技师)

中级(高级工)

课时酬金

400

300

200

 

各教学单位聘用外聘教师高于上述同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解决。

(二)为保证教学质量,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可按学期统一结算或按月发放,每月按80%支付,待学期课程全部结束后,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发放剩余20%,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发放20%的课时酬金。

(三)学校不负责外聘教师的住房、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不负责外聘教师承担学校教学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不纳入学校工会会员。

九、本办法自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