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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新聘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7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人〔2019〕8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聘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聘用人员。学校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试用期协议,试用期协议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对试用期有特别约定的引进人才,按约定执行;引进人才试用期考核没有特殊约定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不予提前转正。

  第四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应当按试用期协议约定、岗位职责要求,在聘用岗位工作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二章 新聘用人员培养

  第五条  学校和用人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新聘用人员培养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新聘用人员进行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廉洁工作等方面培养,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六条  新聘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学校和上级组织安排的培训。包括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河北省教育厅岗前培训、河北省辅导员岗前培训等。

第三章 试用期管理

第七条 学校和用人部门(单位)共同对试用期内的新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新聘用人员按所聘岗位职责完成的相关工作情况,作为试用期考核的依据。各类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及部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试用期内,若新聘用人员申请辞职,个人应提前3天提交离职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试用期内发现新聘用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解除试用期协议及聘用合同:

1.对思想政治上不合格的及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按《防灾科技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定义执行;

2.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3.在参加学校招聘考核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隐瞒信息及违纪违规行为的;

4.本人提供的应聘材料或档案存在虚假情况的;

5.本人与原单位劳动合同未解除或存在劳资纠纷的;

6.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7.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索要财物的;

8.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列情形的;

9.因个人言论及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试用期协议约定应予以终止协议及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试用期考核

第十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所聘岗位相关的实践经验,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试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以试用期协议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群众(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及时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由用人部门(单位)负责实施。各部门(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用人部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出席考核会议人数不得少于3人,组长一般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实施本部门(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结果、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处理试用期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考核分类、构成及比例

新聘用人员根据所聘岗位分类考核,具体分为专任教师、管理(其他专技)及辅导员三类。其测评构成如下:

专任教师、管理(其他专技)岗位人员考核测评结果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测评、同事测评2部分构成,其中部门(单位)负责人测评占60%,同事测评占40%。

辅导员考核测评结果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测评、同事测评和所带班级学生测评3部分构成,其中部门(单位)负责人测评占40%,同事测评占30%,所带班级学生测评占30%,学生参与率不低于所带班级学生总数的80%。

第十四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试用期考核测评结果低于60分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60分及以上的由部门(单位)考核小组结合新聘用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试用期考核时既要深入了解新聘用人员平时工作情况,又要倾听新聘用人员周围教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考核参考要素进行定性评价和分析,以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一)人事处在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一个月布置试用期考核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在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完成考核;

(二)新聘用人员进行自我小结,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三)各部门(单位)考核小组组织考核测评,并召开考核小组会议确定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结果;

(四)考核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小组成员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五)新聘用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对考核结果提出复议申请,各部门(单位)考核小组作出答复;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向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六)各部门(单位)根据新聘用人员的个人总结、组织考察情况,撰写考核材料。考核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新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考核方法和程序;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情况、工作表现、工作实绩、适应岗位任职要求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用人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的考核结果、是否正式聘用意见等。连同新聘用人员《考核表》、《测评表》(详见附件)报送人事处。

(七)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应解除试用期协议及聘用合同的,部门(单位)考核小组必须有专门的书面报告,详细报告理由及依据。

(八)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材料、考核结果、正式聘用意见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新聘用人员是否正式聘用。

第十六条 新聘用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2.试用期内,根据综合表现,部门(单位)确定为不符合所聘岗位要求的;

3.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旷工1个工作日及以上,或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4.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或者给国家和学校的利益造成损失,或引起其他不良影响的;

5.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部门(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扰乱工作秩序的;

6.违规兼职兼薪,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未经批准兼任学校以外工作的;

7.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

第十七条 试用期期间休产假的,试用期截止时间顺延至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

第五章 聘用与解聘

第十八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且用人部门(单位)提出正式聘用意见的,予以正式聘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确定相关待遇;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且用人部门(单位)提出不予正式聘用意见的,学校解除试用期协议及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在作出解除试用期协议及聘用合同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通知新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新聘用人员被解除试用期协议及聘用合同的,自学校做出解除试用期协议及聘用合同决定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解除试用期协议及聘用合同后,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及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是教职工聘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的根本需要,各部门(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变更试用期协议及聘用合同、调整岗位,一般不安排、不参加学校规定以外的离岗脱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借考核工作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并报请学校同意,由人事部门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对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