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发人〔2019〕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硕士研究生以上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以上非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是指经公开招聘,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不含保密岗位),承担辅助性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主要包括实验技术人员、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单位系办管理人员及教学秘书。
聘用人员与防灾科技学院北京防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聘用人员管理本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管理。
(二)具备履行工作岗位要求的能力和条件。
(三)身体健康,年满20周岁,不大于60周岁。
第五条 具体条件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本科须全日制学历学位),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较强的服务意识。初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聘用人员用工,每年12月和6月向人事处报送聘用人员聘用需求,经人事处审核汇总并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聘用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必须经过公开招聘信息、资格审查、竞聘上岗等程序,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八条 拟聘人选经学校研究批准且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工 资 待 遇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岗位绩效两部分。
(一)基础工资
聘用人员的基础工资为协议工资,分为六个档次: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档(试用期)、二档、三档、四档、五档、六档,具体工资档次标准按照《硕士研究生以上非事业编制人员基础工资标准》(附表1)执行。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执行一档(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且经考核合格的直接确定为二档工资。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聘用人员,每满两次年度考核晋升一档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每学年初调整基础工资标准。
(二)岗位绩效
聘用人员的岗位绩效根据职务级别确定,系数按照《硕士研究生以上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绩效系数表》执行(附表2)。岗位绩效基数为1300元/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学年初调整),按月发放,每年计发12个月。试用期内不享受岗位绩效。
第十条 聘用人员参照编制内人员标准发放工作餐补贴、通讯费补贴和班车补贴。
第十一条 属于学校急需或紧缺专业和工种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可根据其能力和用工市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和休息的权利。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人事处为聘用人员的主管部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做好工作安排、按有关规定做好考勤考核等工作,定期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校规校纪、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劳动技能的培训,提高聘用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部门、各单位对自身内部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劳务纠纷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聘用发生变化的,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需及时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相关部门(单位)管理。工作期间如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退情节,学校有权解除相关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追偿。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行政职务竞聘,并按照所在岗位享受岗位绩效。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是工资晋升和续聘的依据,人事处将年度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由本人在《硕士研究生以上非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考核不合格的,终止相关合同;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