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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7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发教〔2019〕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与国(境)外高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习交流,遵循开放办学的原则,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公派出国(境)留学指留学期限为3个月以上、在出国项目规定时限以内的国(境)外进修、访问学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包括国家、中国地震局、河北省等专项及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和经学校批准的自费留学等类型。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坚持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学校纪委监督。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注重贡献、兼顾潜力、学用一致”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学科,兼顾一般学科”和“竞争择优,签约派出,学成回校,违约赔偿”的原则选派。

第二章

 第四条 选派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教育事业,热爱防震减灾事业,具有学成回国后继续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教学效果良好,科研能力出色,专业基础扎实,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条件可放宽)。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以高级访问学者的形式派出;

   4.外语水平较高,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境)标准和国(境)外留学机构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或单位公派的出国(境)人员,需回校工作满5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6.符合具体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选拔的其它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选派出国(境)留学:

   1.具有教育部或学校规定的师德失范情形的;

   2.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2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3.无故不参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近三年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4.有严重工作失误、违规违纪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5.近3年病休一年1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6.有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7.来学校工作不满3年人员;

   8.出国(境)人员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的;

   9.保密人员在保密期的;

   10.学校认为不能选派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第六条  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所在党总支出具师德师风书面鉴定材料,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会同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科研处(国际合作处)、教务处等部门初选,提请学校校务会研究确定,党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统一选派。

第四章 资助及待遇

第七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资助及待遇:

   1.外语培训:学校创造条件为教职工举办出国留学外语培训班,个人承担资料费,学校承担其他培训费用。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者,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培训通知、合格证书、有效票据和国外接收单位邀请函由学校报销学费,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2.办理出国(境)手续发生的护照费、协议书公证费、体检费、签证费、签证差旅费、出(回)国的国内段差旅费、国内到国(境)外往返机票费凭有效票据,回校报到后按学校规定报销,且限报销一次;如未能按期出(回)国,则不予报销。

   3.生活补助:“地震科技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由中国地震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共同资助;“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共同资助。以上两种形式生活补助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不同类别国家标准统一予以支付与管理。其它出国留学项目的生活补助参照此标准执行。

   4.薪酬福利:规定的留学期限内,选派人员按在校正常工作保留国家规定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岗位津贴每月按50%发放,另外50%待回国考核合格后补发。;月奖励绩效及年终奖励绩效根据当年完成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考核结果发放,;不发放岗位绩效不再发放。

第五章 出国(境)管理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机密、科技秘密,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教学、科研、管理中规定的涉密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研修访学期间不得携家属出境伴读(本办法规定的探亲形式除外)。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的有关规定,在国外期间有义务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者,不得申请延期出国(境)和改派留学国别,若因延期出国(境)取消派出资格者,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训等费用,如资助项目由学校部分出资的,须赔偿学校出资部分,且两年内2年内不准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第十二条 公派人员出国(境)前,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与其谈话,明确出国(境)学习、进修的任务和目的,并指定专人联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确定研修访学目标、预期成果及服务期、工作量减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提交相应材料并指定国内业务联系人,明确国外合作指导教师。由学校、所在部门、留学人员、担保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同时必须遵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  研修访学人员到达访学单位后,两周内2周内以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所在学校二级单位汇报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访学期间应每月至少与人事处联系一次,每三个月每3个月向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所在学校二级单位提交一份访学进展情况报告(自费公派出国每月提交一份访学进展情况报告),并作为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国外研修访学专业技术人员到达访学单位所在国十10日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报到,并自行购买在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须事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待学校批准后方能参加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确因研究课题或学习任务尚未完成,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提前三个月3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国(境)外所在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延长的人员,延长期限内,不再追加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国期限:

   1.留学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或未经批准延期回国,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协议约定向学校赔偿违约金。超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时间从逾期之日算起。学校将追回已支付的全部资助费用、国外研修访学期间享受的所有工资、津贴等,并按协议书约定或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学校将按访学时间比例追回剩余访学时间的资助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同时为党员的,其组织关系管理、党员活动、党费交纳等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章 回国(境)报到及考核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报到,提交国外合作导师的书面评语;填写撰写并提交《防灾科技学院出国(境)留学总结报告》,一般不少于2000字,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回国后1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内就国外研修访学等情况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1次(不少于1.5小时)。

第二十一条  国外研修访学6个月及以上的留学人员,学校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留学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优秀等级确定

   同时满足下列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为优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按照学校要求,按时认真提交相关材料,圆满完成访学任务(含协议中约定访学任务及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下达的访学任务等),成果突出。

   2)出国3个月后至回国半年内,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被SCI检索收录的论文,以投稿证明和录用证明或期刊原件为准;人文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被权威检索机构(SSCI、A&H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收录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南大核心)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以投稿证明和录用证明或期刊原件为准;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

   2.合格等级确定

   同时满足下列考核内容要求,考核结果为合格。

   1)按照学校要求,按时认真提交相关材料,完成访学任务(含协议中约定访学任务及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下达的访学任务等),有一定成果。

   2)出国3个月后至回国半年内,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人文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3.不合格等级确定

   有以下情形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不得再享受公费派出出国项目资助,3年内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自回国当年起算),不补发岗位津贴的50%部分,并要求退回甲方的全部资助经费。

   1)国外合作导师未给出书面评价或给出未完成访学任务评价的;

   2)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访学人员未完成访学任务的;

   3)不按要求接受考核的;

   4)考核内容未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国外研修访学3-6个月(不含6个月)的人员,按照学校要求,按时认真提交相关材料,完成访学任务(含协议中约定访学任务及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下达的访学任务等),考核结果为合格。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访学人员,不得再享受公费派出出国项目资助,3年内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自回国当年起算),不补发岗位津贴的50%部分,并要求退回甲方的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有为学校服务的义务,服务期为5年。如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服务期未满5年的,按回校后服务月数递减分摊的原则,交纳缺期服务费和学校支付的相应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配偶为学校工作人员的,其留学期间配偶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假期探亲。出国探亲按个人申请、部门意见、学校审批的流程审批。探亲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探亲逾期不归者,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聘用合同解除时间自逾期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3个月以下的因公临时出国按《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国际合作处解释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出国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的人员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学校人事调配政策,应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