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发教〔2019〕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2019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留金项〔2018〕2号),为继续做好防灾科技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校内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师中心)负责本项目校内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条 件
第三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应为我校正式工作人员。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应为我校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实验室骨干,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7.访问学者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硕士毕业后或博士毕业后一般应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8.申请人应依托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或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
第四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的。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的,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的。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5年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依据《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选派的情形。
第三章 初 选
第五条 申请校内答辩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中心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所在党总支出具的师德师风书面鉴定材料。教师中心会同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科研处(国际合作处)、教务处等部门进行资格初选,确定参加校内评审人员,进入校内评审程序。
第四章 校内评审专家的选定
第六条 参与校内评审的专家应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选定,选定的专家应为申请人同专业领域的教授或博士生导师,并应具有3个月以上的出国留学经历。
第七条 教师中心负责将选定的专家名单和专家基本情况留存备查。
第五章 评审方式及流程
第八条 校内评审采取专家组会议评审方式,有面试和答辩环节,专家组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设有1名组长;配备专门记录工作人员,并全程录音录像。评审工作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流程为:
1.申请人结合自身情况、拟访学单位、访学期间拟研究的课题及方向、出国访学计划、目前的科研成果或在研项目等向专家组进行汇报,可采用PPT等多种汇报方式,时间一般为10-15分钟。
2.结合申请人汇报,专家组有针对性的对申请人出国必要性、回国后对学校贡献预期效益进行面试考察提问,申请人进行答辩,一般8-10分钟。
3.综合申请人表现,专家组从学术业务水平、出国学习必要性、国外留学单位水平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评审,依据《防灾科技学院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逐项确定分值,并填写。
4.专家组汇总所有申请人打分表,组长组织专家组结合打分及综合评审情况确定单一申请人是否推荐,获得2/3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列入拟推荐名单;专家组对所有拟推荐申请人进行推荐排序,给出推荐结果,提请学校校务会确定;经组织部对已确定推荐人选政治审查后,报党委会审定。
第六章 公 示
第十条 教师中心依据审定后的推荐结果,对通过校内专家评审的申请人及推荐排序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涵盖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专业领域、学历学位、职称职务、拟访学国家和单位、预期访学成果简介等信息,并提供纪检部门办公地址和电话受理举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若有异议或争议,须提出书面申请,教师中心应汇总情况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补充公示。
第七章 上 报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拟推荐申请人名单及推荐排序,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申请人应积极联系国外导师,落实访学事宜,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教师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由教师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