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防科发人〔2018〕151号 2018年12月14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准确公正客观地评价学校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截止到考核年度12月底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中国地震局管理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年度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人员各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注重实绩原则。在注重被考核人员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
(三)分类考核原则。针对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实际,分别确定考核重点和评定标准。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统一领导,各部门考核小组组织实施,群众认同。
第二章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内容
以工作人员所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平时考核情况,包括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履行岗位职责、考勤记录、学习培训情况和年度工作完成的情况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一)师德考核。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师德考核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师德考核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标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师德考核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即为不合格。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能力考核。主要是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包括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技能、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学习和接受新知识等情况。
(三)出勤考核。主要是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主要包括:工作责任感、主动性、积极性、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四)实绩考核。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具体按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管理教辅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四类进行考核。依据岗位不同,考核侧重点不同。
1.对专任教师重点考核其教书育人、工作纪律、教学和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2.对专职研究人员重点考核其学术规范、工作纪律、按时完成科研任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3.对管理教辅岗位人员(含专职辅导员)重点考核其爱岗敬业、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4.对工勤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其服务态度、工作纪律、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廉洁考核。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求真务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与时俱进,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1.专任教师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基本条件是:在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教学纪律、按时完成学校《防灾科技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防灾科技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工作量的基础上,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两项:
(1)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良好的师德师风获得本学院师生公认。
(2)当年度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教学奖励;或教学质量排位两学期均在学院前30%。
(3)当年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承担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批准建设期内);或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
(4)积极参加行业、社会工作及实践并做出较大贡献,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为学校取得良好声誉。
2.专职科研人员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基本条件是:在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学校《防灾科技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防灾科技学院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工作量的基础上,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两项:
(1)爱岗敬业、严谨治学,良好的工作作风获得本部门公认。
(2)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批准建设期内);或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
(3)积极参加行业、社会工作及实践并做出较大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为学校取得良好声誉。
3.管理教辅及工勤人员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基本条件是:在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规定(辅导员的岗位职责见有关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两项:
(1)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良好的工作作风获得本部门及服务对象公认。
(2)因工作业绩突出,当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项。
(3)起草本部门重要文件、调查报告、工作计划或总结,或组织校级以上重大会议和活动,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较强的工作创新精神,或为学校增收节支、解决难题,在技术革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被考核人员完成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在重大任务、突发事件、紧急任务或抢险救灾等工作中表现出色,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作为确定优秀等次的优先条件。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按时完成岗位任务。
(三)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工作任务。被考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
1.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教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存在较明显的失误或错误。
2.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不作为等被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
3.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旷工4天以上,或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中途不请假离岗累计10次以上,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教研室规定的活动5次以上。
4.受行政记过处分或受党纪严重警告的。
5.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6.国家规定其他应确定为基本不合格的情况和学校认为其他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情况。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岗位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受到党纪校纪处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2.玩忽职守,发生严重的直接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45天以上,或连续旷工4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或上班经常迟到或早退累积15次以上的。
4在校园综合治理中违反学校规定,拒不整改。
5.受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或受党纪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6.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7.当年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8.国家规定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和学校认为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等次比例及认定
(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5%。按部门(单位)分别独立核算,小数部分逐年累积。
(二)各部门、各单位对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管理教辅人员、工勤岗位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分别进行,并确定合理的考核优秀比例。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度内受党纪或校纪处分的。
2.当年度内旷工1天以上或年度累计病、事假合计20天以上或上班经常迟到(早退)累积5次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不按期完成学校组织的当年度培训计划的。
4.在当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的。
5.当年度内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不高,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管理、教辅及工勤人员。
第三章考核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组织
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统筹全校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各部门(单位)成立不少于3人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小组,人员不足时,可请其他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党委组织部负责中层干部和二级教学及科研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人事处负责全校一般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确定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复核、公示、公布考核结果并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的程序进行。
(二)工作人员围绕年度考核内容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三)述职及民主测评
1.中层干部和二级教学及科研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由学校领导、职工代表、中层干部和二级教学及科研单位负责人、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全校述职大会上和本部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分别进行民主测评。
对测评结果折算为考核分值(百分制),计分办法如下:
(优秀票数×1+合格票数×0.8+基本合格票数×0.6+不合格票数×0.4)÷本人票数×100
上述计分算式中“本人票数”是指测评结果中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票数之和。
2.一般工作人员在本部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3.中层干部和二级教学及科研单位负责人总分的权重为:
年度考核得分=领导评价×40%+测评大会民主测评得分×30%+部门(单位)群众民主测评得分×30%
(四)考核等次的确定
中层干部和二级教学及科研单位负责人考核等次由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向学校汇报并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一般工作人员考核由所在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现实表现提出考核等次,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
(五)考核结果反馈
学校领导负责中层干部和二级教学及科研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的反馈,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反馈。
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小组于报送考核结果前完成考核结果的反馈与复核工作,报送到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的结果应是无异议的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的公示、公布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通过网络等形式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学校以正式文件在全校公布工作人员的最终考核结果,同时将手续完备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复核
工作人员对本人的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过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复核申请权。一般工作人员向所在部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提交复核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复核;中层干部和二级教学及科研单位负责人向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提交复核申请,经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初议后提交校务会、党委会研究。
部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或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奖惩、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培训进修、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等的依据。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学校发放一次性奖金;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培训进修、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晋升薪级工资并享受岗位绩效工资;有晋升职务、评审职称、岗位聘任、续签聘用合同、培训进修的资格。
(三)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员,下一年度不晋升薪级工资;基本合格的,扣发除成果奖励外的所有奖励绩效工资;不合格的,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当年不计为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的履职年限。
(四)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5年内累计3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者,学校按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见习期未满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时,只写出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评语作为今后转正定级、聘任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年度因病假、产假、工伤医疗期累计6个月以上的,或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出写实性的考核材料,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调入学校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或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原单位鉴定及到学校以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中等次难以确定的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视情况确定合格或基本合格。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应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或借调单位出具的学习、培训或工作情况鉴定,与在岗工作人员一并考核并确定等次(可不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考核年度内变动工作部门的,由考核年度末所在部门负责考核,考核部门应了解其在原工作部门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被考核人员应按照考核内容,实事求是进行总结,认真参加考核工作的所有环节。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面细致、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不得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考核人员与考核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考核工作中应按规定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人员或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责令重新考核。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及特殊事宜,由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讨论并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防灾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防科发人〔2008〕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