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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校内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校内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防科发人〔2018〕121号 2018年11月2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水平,营造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所长的良好氛围,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结构合理、水平高、实力强的师资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学科带头人选拔的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注重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注重实绩。全面考察,既重视学术水平,更重视工作业绩。

3.突出重点。选拔必须与重点学科、硕士学位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相结合。

4.保证质量。选拔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

5.动态管理。严格按照聘期工作任务进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能上能下。

第二章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并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指导、带头作用的人;同时学科带头人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的实际能力以及善于计划、协调、调动、聚集集体智慧的潜能。

(一)基本条件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愿为学科建设努力工作,带动学科发展。

2.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水平高,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或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学校引进人才在选拔时优先考虑。

3.具有三年以上正高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若延长退休,可顺延)。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需要。

(二)教学条件

近五年来主讲过本学科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2门以上,年均课时在64学时以上;教学质量排位在二级学院前20%,在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教学质量工程体系工作中有所建树,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科研条件

学科带头人应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近5年内取得高水平成果满足以下至少3项。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SSCI、A&HCI、CSSCI收录2篇。

3. 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或者教材1部。

4.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或厅级科研成果奖2项;或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2项,或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采用1篇,或被市级(及以上)政府决策机构批示或采纳1篇。

5.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工科40万元以上,理科2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10万元以上;成果转化、转让经费达到50万元(及以上)。

6. 获得厅级及以上人才项目1项,或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或学科平台负责人。

7.入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计划,或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或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或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第五条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个人,分别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并附科研、教学成果等证明材料。

(二)学院推荐: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和择优推选,筛选后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将推荐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三)资格初审: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成员到会不少于三分之二,出席者超半数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并提交学校院务会、党委会审定。

(五)公示聘用:将拟聘任人员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书。

第三章设置及待遇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岗位设置

依据学校学科分布情况,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内的学科设置学科带头人岗位,基本设置原则如下:

1.学校每个重点发展学科可设置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可空缺)。

2.我校设有硕士点的二级学科可设置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可空缺)。

3.获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教学示范中心(基地)可增加设置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可空缺);无硕士点的二级学科最多只能设1名学科带头人。

4.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选拔学科带头人,若选拔不出具备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可暂时空缺,建设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补。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1.优先安排出国考察、访问、外出讲学以及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2.学校对选拔出的学科带头人颁发聘书。对每位学科带头人每年给予5万元人才津贴,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自理。配套科研经费30万元/任期(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任期)。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1.每学期承担一门本学科本科生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学时不低于64学时/学年;

2.作为带头人做好本学科(方向)发展规划、团队建设、制度建设,组织学位点的申报、建设及评估,开展实验室、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聘期内学术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1)立项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包含本级,下同)。

(2)在全国核心期刊或重要外文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第一作者或本人为导师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且被SCI、EI、CSCD、SSCI、CSSCI、A&HCI收录、专著(第一作者)和成果应用(授权的发明专利,排名第1;获得应用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排名前3)共计3项以上,其中论文不少于2项。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教研成果奖励不少于1项(其中省部级要求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排名前2,一等奖排名前3)。

(4)指导并开展学科建设工作,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负责或作为核心成员组织建立1-2个研究方向稳定的学术梯队;

(5)指导和组织本学科研究基地、实验室的申报、建设和发展工作,建设达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标准的实验室1个。

(6)在教学科研方面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培养学术接班人;

(7)承担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工作;

(8)完成年度及聘期要求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等任务;

(9)完成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学科带头人的管理,科研处负责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方面的管理;所在学院负责落实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分配,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人事处负责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教务处、学科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相关教学任务的分配、检查、落实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教学方面的管理。二级教学单位与个人签订任期任务书,明确年度及任期工作任务。

第十条学科带头人可志愿选择年度考核方式和任期考核方式。选择任期考核者,每年只预支50%的人才津贴,合格者补发,不合格者从工资中扣除已发人才津贴;选择年度考核者,合格者当年全额发放人才津贴,不合格者除不发人才津贴外,并将终止其资格。

第十一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当年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当年待遇。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任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报下一届学科带头人。

第十二条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因公不在岗6个月以上的,按实际在岗时间享受津贴;因公、因私出国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任期内调离人员,调离当年可参加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当年津贴。任期内退休者,退休后不再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学科带头人、需签订学科建设任务书(由所在学院提出任务),在聘期内完成所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带头人考核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所在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科带头人考核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3.严重渎职或不履行带头人职责;

4.出现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5.有剽窃、抄袭、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6.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科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事处组织实施,考核主要围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培养等方面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实行回避制度,选拔过程主动接受监督。工作人员在选拔过程中要严格选拔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学科带头人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