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防科发人〔2018〕119号 2018年10月31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招聘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及《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进人管理办法》(中震人发〔2018〕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任用人员及编制外聘用工作人员的招聘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招聘原则
第三条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选拔人才的主要取向,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用面试和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章招聘条件
第四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其中应聘专任教师岗位的一般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本科必须为全日制教育。
7.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招聘程序
第五条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岗位(专业)、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及招聘方案,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后实施。
人事处在征求各用人部门意见基础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岗位和人员结构比例等情况,于每年下半年提出第二年度招聘计划,经学校院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国地震局核准或备案。
招聘计划每年上报一次。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随时上报招聘计划。
第六条发布招聘信息
人事处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招聘会、人才服务公司等形式公开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除明确招聘计划外,还应明确待遇、招聘程序等。
第七条资格审查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学校人事处及其招聘单位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
第八条考核
公开招聘人员统一参加由人事处组织的试讲、面试(答辩)、技能测试。
根据不同岗位的专业特点,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考试一般采取面试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业务素质能力及潜能。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人员临时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5-9人组成,由用人单位及其相关处室领导、专家学者组成。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多个考核小组。各考核小组原则上只负责本学科本次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九条资格复审
根据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的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各招聘岗位人员。并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报名时提供的信息,负责对其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应聘资格。
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属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2.属社会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考察体检
考核和体检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是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考察。考核合格人员具有同等聘用资格。体检参照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确定拟聘人员及聘用
1.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及用人单位拟聘意见,提交学校院务会和党委会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2.拟聘人选在中国地震局和学校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统一规范聘用合同文本。新进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五章招聘纪律及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按国家有关规定,凡与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同时干部本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前书面向人事管理部门和学校说明情况。应聘人员报名时,应当书面向学校说明情况。
招聘工作人员在参与招聘工作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已招录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公开招聘人员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学校招聘外国国籍人员时依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防灾科技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防灾科技学院公开招聘人员考试与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