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人〔2018〕111号 2018年10月8日)
第一章总 则
为激发办学活力,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提高办学质量、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效益,改革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推进我校收入分配制度的规范化,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员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激发学校各单位的工作活力,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地震局关于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通过对被考核部门的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核实,其结果作为对相关部门进行奖罚的依据。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不断推动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全校教职员工德、能、勤、绩、廉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教职员工履行职责的质量、数量、能力、效率、满意度等情况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单位的活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考核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奖惩分明;
(二)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三)以目标考核为主,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
(四)依照岗位和职责,分级分类考核,搞活内部分配,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绩效分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第三条考核对象、类别、等次与考核周期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和所属二级单位。
(二)人员类别
1.人员分类
参与考核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四类。专业技术人员指聘用在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指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岗位管理人员指聘用党政群团机构、教辅部门及后勤服务部门等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聘用在后勤服务等保障岗位的人员。
二级教学学院(部)正副院长(主任)按专任教师考核;总支书记(副书记)、二级教学单位办公室及学办工作人员(含辅导员)按管理人员考核;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人既可以按管理人员也可以按专业技术岗人员考核。
2.部门分类
考核的二级单位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二级教学院部(11院2部);第二类为党政群团机构、教辅部门、教科研机构及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与服务部门)。
(三)考核等次
员工及二级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五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
(四)考核周期
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考核周期为1年,专职科研人员考核周期为3年。
第二章考核内容
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必须按部门(单位)职责履行规定的职责,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对学校所属二级单位的考核
(一)二级教学单位的考核
主要考核教学单位是否保障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是否持续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毕业生的就业率与就业质量;考核教学单位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课程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学科竞赛等方面的工作。为此,学校在各二级教学单位近三年承担的平均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配套20%的教辅工作量(折算学时),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教师在以上各个方面的贡献率,自行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自主进行分配。
(二)管理与服务部门的考核
主要从两个方面的进行:一是考核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学校下达的专项任务的质量;二是通过部门服务对象的评价反馈,主要通过年终民主测评大会对部门领导履职测评的结果及必要的专项考核结果来进行。
第五条教职员工的考核
(一)对专任教师的考核。主要从其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及参与部门学科专业及教学条件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教学工作量采用专任教师参与理论实践教学环节完成的折算学时计量,由学校统一核算;教学质量采用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及领导评价结果来计量,参与部门学科专业及教学条件建设采用二级教学部门制定的考核细则评分结果来计量,教学质量及参与部门学科专业及教学条件建设的考核由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开展考核。
(二)对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主要考核其获批的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编写的专著或出版的规划教材,取得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获得的教科研成果奖励等五个方面。每年或在一个考核周期内(3年),年人均纵向研究经费正高不少于10万元、副高不少于6万元、副高以下不少于3万元(横向科研经费标准对应值的2倍),同时取得下列任一项:每年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一个考核周期内(3年)出一部专著或规划教材;或取得省部级以上教科研成果。
(三)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的考核。主要从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工作质量、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团结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各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开展考核。
第六条各类短期聘用人员的考核。按合同约定执行,非专技人员承担教学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奖励。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学校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全校绩效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成立绩效考核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和领导本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各类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每年年底前,各部门提交部门绩效考核汇总表和个人绩效考核汇总表,人事处负责汇总。年底前有关部门负责核定登记表。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的考核工作。应根据本办法,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细则,经部门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
(一)细化绩效考核流程。各二级机构要成立基层绩效考核小组,规范考核程序,做到公平公正。要加强平时考核资料的积累,提高绩效考核准确度。
(二)量化绩效考核标准。各二级单位在制定考核细则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考核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明确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不能定量的可以进行定性表述,并根据岗位职责变化和阶段性任务安排,进行动态调整,使考核指标始终与考核内容密切相关,体现绩效考核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绩效考核可按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下一个周期初对职工上一个周期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定出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工作人员(含二级单位副职)的绩效考核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后,各二级单位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二级教学部门主要负责人将采用完成工作的折算学时、所在二级单位群众民主测评、中层干部述职大会民主测评三方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与服务部门的行政负责人采用所在二级单位群众民主测评、中层干部述职大会民主测评、分管领导评价三方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完成工作的折算学时由部门提供,分管领导评价由分管领导直接打分,其余两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按各占百分比得出百分制总分。计算公式为:
各二级教学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本人完成工作的折算学时×60% +所在二级机构年末群众民主测评得分×20%+年末中层干部述职大会民主测评得分×20%
各二级管理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当年度所在二级机构年末群众民主测评得分×45%+年末中层干部述职大会民主测评得分×45%+分管领导评价×10%
第十四条年底前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绩效考核结果,报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提请院务会批准。
第十五条职工对绩效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者必须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
第四章绩效考核结果的认定和使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职位调整、绩效工资、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评先选优、课题申报、续签聘用合同的重要参考,是年度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第十七条教职工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高一级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及各类课题申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教职工出现违反师德规范要求行为、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其所在二级单位考核结果不能为良好及以上档次,本人考核结果不能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十九条教职工受处分期间,所在考核周期的考核等次,不能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军队转业干部或从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由原单位提供有关工作情况,可由基层考核部门综合情况提出拟定考核等次意见,报学校考核办公室审定;
(三)挂职锻炼的教职工,挂职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他情形由所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经学校批准外出专业实践、公派出国人员、国内访问学者及脱产进修(含读硕研、博研)的教职工,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五)本人提出调动或辞职,已经学校领导批准,但年度考核时尚未办妥离校手续的,原则上应参加绩效考核;
(六)借调人员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者,参加借调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一)因病假、事假、产假等原因,年度请假时间(不包括寒暑假)达半年以上者;
(二)待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
(三)到校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中国地震局及地方有关政策,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中津贴补贴部分,除按规定发放的国家统一津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予以保留,其余全部进行规范,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中国地震局核定。
第二十三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由学校确定两者比例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其中基础性绩效按月随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或预发给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根据职工上一周期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二次分配,作为下一周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视国家、中国地震局或省市有关政策、部门绩效考核整体情况、学校经济情况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五条管理与服务类二级单位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的部门,其折算工作量与二级教学单位的平均折算工作量持平,以此为标准,参与考核的所有二级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不超过10%)部门的考核工作量上浮20%,结果为良好(不超过10%)部门的考核工作量上浮10%,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考核工作量下浮20%,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下浮50%。
第二十六条管理与服务岗位的个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等次,等次为合格的人员的折算工作量与全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平均折算工作量持平。参与考核的所有在编在岗人员考核等次比例及上浮或下浮量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等次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系数 |
1.2 |
1.1 |
1 |
0.5 |
0 |
比例 |
≤10% |
≤10% |
≥60% |
≤10% |
第二十七条从外部门(单位)调入学校的人员,自上岗之日起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工作调整、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不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后第一个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系数根据试用期考核情况及学校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公出国访问、合作、讲学、进修在3个月以上的,出国期间暂停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待回国后再根据考核情况和有关规定补发。因私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只发放基础绩效中的岗位津贴部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回避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考核细则规定的程序、标准考核的,不按考核结果分配的,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要追究部门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考核结果要自觉接受群众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