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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防科发人〔2018〕81号 2018年7月17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调整优化岗位结构,科学设置聘用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人才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完善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大力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更好服务学校发展大局。

第二条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3个文件的通知》(中震人发〔2008〕146),参照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人发〔2007〕76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人〔2008〕24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省职改办<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人〔2009〕1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涉及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分类设岗。根据各单位事业发展状况和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用岗情况,分类设置相应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各单位各级各类岗位职数,突出以教师岗位为主体,注意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

第五条分级管理。逐步加大各单位聘用权限范围,授权各单位自主聘用,自我管理,严格规范聘用管理制度和程序,保障聘用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

第六条以责聘岗。按照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切实做好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并将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聘用岗位的依据。

第七条岗变薪变。强化岗位聘用、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营造聘岗能高能低、待遇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政策环境。实行岗变薪变,把人员待遇与岗位职责、贡献大小紧密结合。

第三章岗位设置类别与总量

第八条岗位设置类别。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专技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技术岗位,图书资料、档案岗位,出版编辑岗位,卫生技术岗位,会计、审计岗位,工程技术岗位等),其中教师岗位是我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岗位设置总量。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防灾科技学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中震人函〔2009〕92号)和《防灾科技学院教育事业“十一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结合学院目前人员结构现状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确定学校岗位总数为589个,其中管理岗位104个,占岗位总量17.7% ,专业技术岗位450个,占岗位总量76.4%,工勤技能岗位35个,占岗位总量5.9% 。专业技术岗位中,拟设教师岗位400个(含辅导员岗位),占岗位总量的67.9%。

第四章岗位设置等级

第十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校(厅)级正职、校(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四级、七级、十级、十三级为本级职务最低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为1.5:3:4.5:1。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第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0.5:1.5: 4:4.5:0.5。普通工不分等级。

第十三条经中国地震局审批,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和建设发展特殊需要,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其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五章岗位核定

第十四条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防灾科技学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进行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上一级岗位(层级)有空缺的,可视情况调整到下一级岗位(层级)聘用。调剂上一级岗位空缺额要保持合理比例,以保证学校人才队伍的合理梯队,满足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的需求。

第六章聘用权限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系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与聘用工作按中国地震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管理岗位三至四级岗位管理工作按国家和中国地震局有关政策执行;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总量按中国地震局核定的我校岗位数确定;其它级别职员岗位总量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管理与聘用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专技岗位职级。

第七章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九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对于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合格以上。

第二十条具体任职条件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各类各级岗位任职条件》执行,见附件1。

第八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拟定、方案实施过程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岗位设置与聘用的资格审查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组织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候选人的评审工作,确定专业技术三、五、六级的聘用人选,初步审核各部门八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

第二十三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管理岗位七级、八级的聘用工作;成立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聘用工作;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工勤岗位的聘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由党政、纪检、职代会代表等人员构成,负责对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受理投诉。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部门成立本部门的岗位聘用工作组,组织本部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确定八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的申报、推荐和九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聘用人选。各部门的聘用工作组由部门党政负责人、职代会代表、副高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无职称条件限制)以上职称职工代表组成。

第九章岗位聘用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布岗位及条件。学校公布岗位聘用方案(包括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管理人员八级以上岗位);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职级结构比例、任职条件提出本部门各岗位的设岗建议方案,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向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七条个人申报。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申请填写《防灾科技学院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登记表》,申报专技岗位需同时填写《防灾科技学院专技岗位分级聘用评审表》并附本人申报岗位上岗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上交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

第二十八条资格审查。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确定拟聘名单。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对照条件逐条进行严格审查,确定本部门拟聘人选及由学校聘用岗位的推荐名单,与个人证明材料一并报学校各聘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初定聘用结果。学校聘用工作委员会及各部门聘用工作组根据权限对推荐名单和拟聘人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并经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应到委员投票表决同意后,提出拟聘推荐人选、初定岗位聘用人选及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推荐人选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人选审批确定后,对专业技术高级、管理人员八级及以上的拟聘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10工作日。各部门聘用工作组也应将本级组织的拟聘人选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10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岗位聘用结果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印发聘文,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章投诉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在晋级或聘用信息、结果的公示期内,教职工有权对相关人选的情况及考核结果、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等提出投诉。

第三十四条任何投诉必须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提出;对提供非详细信息且无法核查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投诉或申诉应通过正常渠道进行,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署真实姓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投诉或申诉,并就投诉或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岗位考核

第三十六条岗位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前,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在下个聘期只能申请与前一聘期同级及以下的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只能申请比现聘岗位低的岗位。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各岗位有关考核内容、评价方法、考核程序及结果使用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岗位职责见附件2。

第十二章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于聘期时间等的确定

1.聘期五年(其中管理岗位聘期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确定),岗位晋级工作根据岗位空缺情况适时进行,岗位续聘工作正常开展;

2.分级聘用条件中各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及申请人教学科研业绩的截止时间为本年度6月30日,任职年限的计算,以满周年为准;

3.聘期未满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聘用合同自动解除;

4.因工作需要或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在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不受聘期限制,聘用相应职务的最低等级,并在变动后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从聘用下月起兑现相应待遇;如个人申请变动岗位系列,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现有的聘用合同,根据新岗位重新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关于新来校工作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1.新入校的博士后、博士研究生无见习期的(指博士毕业前已有工作经历,下同)可直接聘用至九级岗位;硕士研究生无见习期的(指硕士毕业前已有工作经历,下同)可直接聘用至十一级岗位;其他各类新入校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参加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2.新入校且工作经历中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我校未下文聘任人员,经学校研究,可聘用至相应岗位等级;

3.对引进的特别优秀人才,学校研究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四十条修期间岗位等级的确定

1.聘期内经学院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2.经学院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院不再保留其岗位。

第四十一条学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对确因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兼职的,应按照从严掌握、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明确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占双岗,签双聘用合同,实行双考核,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所执行工资系列,学校同意后执行。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第四十二条严格按照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第四十三条学校制定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岗位职责;各部门制定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职责,作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总岗位数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作为校控岗位,用于优秀人才引进。

第四十五条关于部分人员岗位类别及等级的确定。“双肩挑”处级及以上干部、可申请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晋级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就高执行,奖励绩效按相应管理岗位执行。

第四十六条关于缓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暂缓聘用,缓聘期为12个月:

1.师德被“一票否决”的;

2.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的;

4.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学年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科研型教师不作此要求);

5.其他应暂缓聘用的人员。

缓聘期间,所享受的国家工资不变动,绩效工资按低一级职务享受。缓聘期满,被缓聘人可提出续聘申请;仍未被续聘的,低聘至下一级岗位或转岗。

第四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合格但未能晋级的,按原聘岗位聘用和管理;聘期考核不合格按低一个等级岗位聘用与管理,下一个聘期可按现聘用岗位申请正常晋级。

第四十八条关于未受聘待岗人员相关待遇的确定。未受聘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安排临时性工作,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标准。

第四十九条关于解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予以解聘:

1.受到开除处分的;

2.失职、渎职,损害学校利益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的;

3.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违反学术规范、剽窃他人成果的;

4.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违反《聘用合同》有关条款的;

8.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国的(寒暑假期除外);

9.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或经学校研究,确需解聘的。

解聘应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关于受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受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确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聘。辞聘应提前30日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提交辞呈,经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学校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在职引进的非在编高层次人才按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岗位聘用,不占用岗位设置指标。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