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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暂行办法

(防科发人〔2018〕48号 2018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制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申报推荐评审机制,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地震局及河北省职改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推荐(评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突出实绩、按岗申报、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按岗推荐、评聘分离的思路,申请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学校及中国地震局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第二章推荐(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推荐(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的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

学校成立推荐(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专家库,入库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校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推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委员会(评委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7-19人组成。任期为3年,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七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推荐(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负责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申报推荐(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落实“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五)符合国家、中国地震局和河北省职改办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按河北省职改办的政策执行;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按学校的政策执行;申报推荐(评审)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按中国地震局、河北省职改办和其他指定评审机构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等的需要,申报推荐(评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折合后每教学周平均不少于6学时,其它岗位人员不少于2学时。

(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均为合格以上。

(三)申报讲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专业教师上应担任两年及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非个人原因未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除外)。

(四)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人员需承担青年教师的教学导师或本科学生的专业导师工作;

(五)其他要求

1.申报讲任职资格人员:积极参加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主要参与课程教学大纲制订、修订工作;按时参加教研活动。

2.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积极参加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主要参与完成至少一项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或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任务,主持完成至少一门课程的教学和系统建设工作;积极参加重点课程建设工作,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一门院级重点建设课程的持续建设任务;按时参加教研活动。(公共基础课教师为参与建设)

3.申报教授任职资人员:积极参加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专任教师主持完成至少一项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或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任务或主持完成至少一门课程的教学和系统建设工作,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积极参加重点课程建设工作,专任教师至少主持完成一门院级重点建设课程的持续建设任务;按时参加教研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的,申报当年不予受理,并应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期间不予申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不服从所在单位工作安排或因工作失职,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大损害或重大损失的;任现职以来发生学校规定的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以上的;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从下一年起,2年内不予申报。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的,3年内不予申报。

(四)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事假期满的下一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请病假超过一年以上,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病假期满后,缓1年申报。

(五)在现聘职务期间,出现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学校所聘岗位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从本聘期满之日起缓1年申报。

(六)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不认真履行聘期岗位职责,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从被考核为不合格当年起2年内不予申报。

(七)所在单位(部门)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在无空缺岗位期内不予申报和推荐相应岗位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八)上级有其它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由学校推荐(评审)办公室每年根据上级职改部门的要求,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传达文件精神,掌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的有关政策及工作安排,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相关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报推荐(评审)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申报相应等级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的人员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对其学历、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等次进行初步审核后立即反馈申请人是否可以申报。

(二)评审条件资格审查及认定

初审通过人员填写《评审推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审查表》并提供表列申报材料原件。学校推荐(评审)办公室根据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按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对申报者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教科研业绩及学术成果等方面逐项进行审查。

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评审条件的申报者须参加答辩并经委员会(或“评委会”)进行推荐(评审),否则不能参加下一步的推荐(评审)工作。

申报人如对审查认定结果有疑义,可向人事处提出举证或质疑,并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进行处理或解释。

(三)申报材料报送

资格审查条件通过人员按“申报X级职称个人提供材料清单”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其说明、《X级职称评审个人基本情况表》、《申报评审XX系列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X级职称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材料袋封面、装订册封面、装订册目录。所提交材料要做到目录清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打印或书写清楚、装订整齐。

申报人员的材料经过本部门(单位)初审后才能上报。各系部及相关处室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力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送评材料真实可靠、符合条件。

(四)评价并赋分

委员会(或“评委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学习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及文件,对申报人的工作业绩、教科研业绩及学术成果等进行评价并给定综合评价分数。

(五)公开述职及答辩

委员会(或“评委会”)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个人述职并回答评委的提问。答辩顺序抽签决定。申报人要实事求是地简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委员根据申报人述职及答辩情况给定答辩分数。

将委员对申报人的综合评价分数、答辩分数相加即为申报人评审推荐得分。评审推荐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由委员会(或评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投票表决

委员会(或“评委会”)成员根据申报人评审推荐得分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凡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会(或评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者为推荐(评审)通过,对未通过人员不进行复议表决。

(七)公布表决结果

推荐(评审)票清点、检验和统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全体委员对统计结果无异议后,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将委员会(或“评委会”)推荐(评审)结果提交院务会研究,确定通过推荐(评审)人选。

第五章 推荐(评审)结果公示

第十五条 院务会研究确定的推荐(评审)人选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原件,申报人评审推荐得分,经院务会研究确定的评审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申报人的材料存在伪造、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推荐(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委托相应职称评审机构评审。

学校以正式文件公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最终结果,同时将手续完备的资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十八条受聘岗位在非教学单位的人员申报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根据其申报学科对应教学单位同意推荐方可申报。

第十九条引进的博士,在我校首次申报副教授或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除符合国家和省的资历条件外,还应在我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符合破格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评审组织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后,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系列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聘用。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严格控制在各部门(单位)核定的各级各类岗位数范围内,不得超编超职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的资格、条件和程序,严把质量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标准和要求推荐。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正确导向。不得利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影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推荐(评审)材料,不得伪造相关证件和材料,虚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实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坚持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报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