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研〔2018〕45号 2018年6月12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对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导师遴选以研究生教育招生和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
第四条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学位授权学科(领域)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学位授权学科(领域)水平,有利于导师梯队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章导师遴选条件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要求政治素质过硬,能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谨遵学术道德规范;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稳定的研究方向,关注社会需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面向校内外评聘,以学年为周期组织导师遴选,鼓励校外相关行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申请校外导师。
第七条校内导师申请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位,45周岁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未达到规定的部分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遴选。
第八条校内申请人应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具备开设研究生专业方向课程的能力,且承担过相应专业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经验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校内申请人应具有在研科研项目和一定的科研经费,近三年来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的教学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年均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中文核心以上期刊论文至少1篇;
2.获省(部)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3.作为主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规划教材;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相应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发明专利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到我校前已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经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获得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校外导师的遴选,原则上以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综合性实践基地)为依托,申请人应在相应行业领域内具有5年以上实践、管理或研究工作经历,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担任高层管理职务,能够帮助协调、沟通其所在单位与我校开展长期的、实质性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育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公开发表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或主编出版学术专著,或主持过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工程、技术或开发项目,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具有在研项目和经费,能够给研究生在专业综合实践期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科研和实习条件,发放“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导师的遴选要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精神,加强对导师“师德师风”的考评,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严格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导师遴选与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导师遴选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初选审查和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经学科与研究生处复核,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表决,表决通过的获得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校内外申请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导师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评审后原件返还申请者,复印件留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查。
第十五条学科与研究生处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将通过复核的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会议到会委员应超过全体委员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的2/3(含2/3) 以上同意票的申请人获得导师资格。
第十六条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根据每年招生录取情况,按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原则,为每位研究生选聘导师,确定导师聘任资格,聘期与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期限一致,学校统一颁发聘任通知或证书。
第十七条在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中,对于当年度无在研项目和经费的导师,以及临近退休时间不满3年的,不进入研究生导师双选名单。
第十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负责的“双导师制”,校内导师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协调确定所指导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并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十九条凡在申请导师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导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提出导师资格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导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为双导师制,即每名研究生应有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来自行业的导师作为校外导师。校内导师应在学生入学一年内根据研究生的培养方向为其选定校外导师,为研究生推荐实践单位开展专业实践。
校内导师负责研究生全面指导工作,是研究生培养及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校外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开展培养工作,指导专业综合实践和学位论文。
第二十一条导师要忠诚于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等,认真执行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培养研究生的全过程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从严施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评阅、复试录取等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任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选拔优秀生源。
第二十三条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生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研究生的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应及时加以制止和教育。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认真贯彻执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安排;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及时为所指导研究生发放“三助”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切实对研究生进行业务指导,具体要求:
1.参与论证、制定所在培养方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2.负责制定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定期督促和检查实施效果;
3.指导研究生选课及学习有关课程;
4 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5.积极联系相关实习实践单位,为研究生选择适合的专业实践基地;
6.指导研究生申请获得立项的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7.指导研究生制定论文工作计划,组织论文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
第二十六条协助学科与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对奖学金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等人选进行推荐;协助学科与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学生,对不宜继续培养者及时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关心和支持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积极参与学校学位点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五章导师的考核与评优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经考核合格后,继续享有导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导师岗位考核以实际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校内导师为考核对象,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是否完成研究生导师职责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取消校内导师资格,并三年内不得申请导师资格。
1.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2.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德育或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等违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行为;或连续两届因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或中途改换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两年其指导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不合格”者;
3.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4.连续两年未承担科研或技术服务项目;
5.连续两年未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
6.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7.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三十条 调离我校的导师或退休的导师,经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批,可继续指导现有研究生直至毕业,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前,将现有研究生按有关程序转给其他导师。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人数不超过校内导师总人数的20%,由各培养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办法择优推荐,但所推荐人数不能超过本培养方向校内导师总人数的20%,不足1人的按1人推荐。
第三十二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
3.近三年来每年至少培养1名研究生毕业;
4.模范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指导工作中成绩突出,近三年内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有1篇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至少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至少发表1篇三大检索期刊论文;
5.近三年内所指导研究生没有出现违法乱纪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未出现学位论文评审(含盲审)不合格、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专业综合实践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未出现研究生各教学环节中教学督导检查评价“不合格”的情形,未出现所指导研究生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中途撤销或验收未通过等情形。
6.未发生过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含本科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优秀研究生导师由学科与研究生处会同人事处组织评选,并报院务会讨论通过;获得“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的,学校给予一定性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