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防科发研﹝2018﹞30号 2018年5月22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导师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导师的素质要求
第二条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四条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稳定的研究方向,关注社会需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导师的职责要求
第五条导师负责研究生全面指导工作,是研究生培养及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导师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六条全面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在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第七条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按培养计划,开设、讲授研究生专业课,按要求完成课程教学工作;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八条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审定研究生实践计划,安排研究生参加并完成项目研究、专业实践等任务;协助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完成专业综合实践环节的中期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条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成长,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实践,为研究生开展科研实践提供有利条件和经费,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安排。各培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导师和导师组在研究生招生、培养、日常管理,学位论文选题、过程指导和答辩等环节中的权利和责任。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组织论文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推荐和组织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三条协助学科与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对奖学金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等人选进行推荐;协助学科与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学生,对不宜继续培养者及时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关心和支持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积极参与学校学位点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四章 导师的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导师实行岗位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继续享有导师资格。导师岗位考核以实际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校内导师为考核对象,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是否完成导师职责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进行考核。
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取消校内导师资格,并三年内不得申请导师资格。
(一)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德育或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等违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行为;或连续两届因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不当或中途改换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两年其指导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不合格”者;
(三)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四)连续两年未承担科研或技术服务项目;
(五)连续两年未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
(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七)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十五条学院每两年年评选一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人数不超过导师总人数的20%,由各培养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办法择优推荐,但所推荐人数不能超过本培养方向硕士生导师总人数的20%,不足1人,按1人推荐。
第十六条优秀研究生导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
(三)近三年来每年至少培养1名研究生毕业;
(四)模范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指导工作中成绩突出,三年内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有1篇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至少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至少发表1篇三大检索期刊论文;
(五)三年内所指导硕士生没有严重违法乱纪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未出现学位论文评审(含盲审)不合格、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专业综合实践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未出现研究生各教学环节中教学督导检查评价“不合格”的情形,未出现所指导研究生承担的创新项目中途撤销或验收未通过等情形。
(六)未发生过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含本科教育教学)。
第十七条优秀研究生导师由学科与研究生处会同人事处组织评选,并报院务会讨论通过;获得“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的,学校给予一定性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与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