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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11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防科发教〔20205

202011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取得教育教学成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的奖励对象为在我校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中取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二章 成果奖励的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果奖、教材与教学论文奖、教学技能竞赛奖、学科竞赛指导奖、优秀学位论文指导奖、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试点运行项目奖、体育比赛奖等奖项。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与奖励标准

(一)范围:经学校组织推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组织评选的校级教学成果奖。

(二)标准:

类别/名称

奖励额度(万元/项)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50.0

一等奖

30.0

二等奖

20.0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5.0

三等奖

2.0

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2

 

(三)我校作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的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分别按相应等级额度的50%、25%奖励。

第五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果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经学校组织推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教材、课程、实验室、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学科点、学位点和学科平台建设项目;新工科项目、一流专业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业

(二)标准:

奖励额度

(万元/项)

学科点

国家级(立项)

50.0

省级(立项)

20.0

校级(验收通过)

1.0

硕士学位授权点

国家级(立项)

30.0

硕士学位点

评估通过(每轮)

5.0

学士学位点

评估通过

3.0

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国家级(立项)

5.0

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认证通过

15.0

申请并受理

5.0

申请未受理

2.0

一流专业

国家级(立项)

15.0

省部级(立项)

5.0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类项目

国家级(验收通过)

5.0

省部级(验收通过)

0.3

校级(验收通过)

0.1

课程

建设

一流课程

(金课)

在线开放课程

国家级(立项)

6.0

省部级(立项)

3.0

校级(验收通过)

0.3

虚拟仿真实验项目

国家级(立项)

6.0

省部级(立项)

3.0

校级(验收通过)

0.2

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

混合式一流课程、社会实践一流课程

国家级(立项)

6.0

省部级(立项)

3.0

校级优秀(验收通过)

1.0

校级(验收通过)

0.5

校级重点课

校级(验收通过)

0.3

双语课

校级(验收通过)

0.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立项)

5.0

省部级(验收通过)

2.0

校级(验收通过)

0.2

产学研合作基地、综合性实践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实践教学基地类项目

国家级(立项)

5.0

省部级(验收通过)

2.0

校级(验收通过)

0.2

产学研协同育人项目

教育部(立项)

0.2

教学(教师)团队

国家级

10.0

省部级

5.0

校级

1.0

 

第六条 教材与教研论文的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范围:优秀教材奖为由我校作为主编单位,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主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奖;教材出版奖为我校作为主编单位,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的教材;教研论文为我校作为第一资助单位,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教育类期刊论文。

(二)标准:

奖励额度(万元/部)

国家级优秀教材奖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4.0

三等奖

2.0

省部级优秀教材奖

一等奖

2.0

二等奖

1.0

三等奖

0.5

教材出版

国家级规划(出版)

5.0

国家教指委

规划(出版)

2.0

普通教材(出版)

1.0

教研论文

A类教学研究论文

1.0

B类教学研究论文

0.8

C类教学研究论文

0.5

 

(三)A类教学研究论文为国家级权威教育期刊,含教育研究、高等教育研究、中国高等教育、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教育版)、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B类教学研究论文指由高等教育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国家级教学研究期刊,含清华大学教育研究、北京大学教育评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等工程教育研究、高校理论战线、中国大学教学、教育发展研究、教师教育研究、中国教育学刊、高教发展与评估、比较教育研究、高等理科教育、教学与研究、实验室研究与探索、实验室技术与管理、现代大学教育。C类期刊为在其它核心刊物发表并进入国家检索系统的教学研究论文。对于我校教师参与主编的教材,且在编者单位中署名学校,则根据教师在编委会的排名(N为排序),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予以奖励。

第七条 教学技能竞赛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经学校组织推荐,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指委、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教师个人或集体,包括专业技能大赛、讲课比赛、微课比赛、课件比赛、说课比赛等;在学校层面组织的各类教学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教师个人或集体。(教指委、行业协会的比赛原则参考校级竞赛认定,特殊竞赛一赛一议)

(二)标准: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教学比赛

一等奖

3.0

二等奖

2.0

三等奖

1.0

省级教学比赛

一等奖

1.0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3

校级教学比赛

一等奖

0.3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校教学比赛组织奖

组织奖

0.3

 

第八条 学科竞赛指导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依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教务处每年认定学科竞赛奖励等级与项目,对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二)标准:

A类竞赛

名称/等级

团体形式(元/队)

国家特等奖

20000

国家一等奖

6000

国家二等奖

4000

国家三等奖、省级一等奖

2400

省级二等奖

1600

省级三等奖

800

 

B类竞赛

名称/等级

团体形式(元/队)

国家一等奖

3000

国家二等奖

2000

国家三等奖、省级一等奖

1200

省级二等奖

800

省级三等奖

400

C类竞赛

名称/等级

团体形式(元/队)

国家一等奖

1500

国家二等奖

1000

国家三等奖、省级一等奖

600

省级二等奖

400

省级三等奖

200

 

第九条 优秀学位论文指导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经学校推荐或评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学位论文的本科生、硕士生学位论文,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二)标准:

奖励额度(元/篇)

硕士学位论文

国家级

10000

省部级

5000

校级

2000

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省级

3000

校级

500

 

第十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依据防灾科技学院教学质量评选办法,每学年评选教学质量优秀;依据《防灾科技学院本科专业教学质量评估方法(试行)》,每自然年认定教学质量示范专业,给予奖励。

(二)标准:

级别

奖励金额(元)

本科教学质量优秀奖

校级

2000/

 

第十一条 教学运行改革试点项目

(一)范围:经主管领导审批,由教务处明确发文立项教学运行试点项目。

(二)标准:

奖励额度(元/项)

校级运行试点项目

综合评比前10%

3000

综合评比11%—20%

2000

综合评比21%—30%

1000

 

第十二条 体育比赛奖励

(二)范围:教练员带队参加比赛并获得团体总分名次,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三)标准:

比赛级别

1

2

34

5-8

9-12

国家级

奖励额度(元)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省级

奖励额度(元)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体育道德风尚奖

获得全国性比赛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奖励4000元;获得省级比赛体育道德风尚代表队奖励2000元。

 

第三章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认定和发放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由我校教职工根据申报年度的各类成果对应的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励申请与认定表》(见附件),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支撑材料作为依据,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后,提交教学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不在上述范围的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和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教学管理部门提请学校校务会议定。

第十五条  同一教学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由个人获得的,奖励发放给个人;教学成果由集体获得的,奖励发放给第一负责人,由负责人统筹分配。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励由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收入统筹支付,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八条  在教学成果奖励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取消连续三年(当年起算)的奖励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施,原《防灾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办法(试行)》(防科发教〔201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