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补充规定
防科发教〔2019〕27号
2019年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下放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位外语考试统考权的通知》(冀学位办〔2018〕11号),结合我校实际,对《防灾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防科发教〔2017〕89号)第五章第十九条做如下修订。
对达到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到成人本科生的毕业要求,具备毕业资格,主干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二)非英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外语专业学生任选自考日语(二)俄语(二)法语(二)之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