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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教〔2018〕147号 2018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践、考试管理、教学管理等方面。按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及教辅人员

1.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擅离教学岗位超过5分钟;

2.一学期内未经批准调课或请人代课2次;

3.一学期内无故减少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验学时5%(含5%)以内;

4.课堂教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5.教学过程中出现不文明行为或酒后参加教学活动、考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6.监考人员错误填报考试信息内容,出现试卷回收或考试信息汇总出现混乱,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7.监考教师考前未检查考生的规定证件,导致无证件学生或携带假证件(含他人证件)学生参加考试;

8.作为监考人员迟到或提前离开考场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二)教学管理人员

1.因对监考组织管理不力,未能做出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因排课、排考或调课失误,小范围内影响教学秩序,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

3.因个人原因,导致教材开学2周内不到位。

(三)教学保障人员

1.教室、实验室等开启不及时,延误教学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2.多媒体设备准备、维修、维护不及时,影响教学效果;

3.教室维护和清扫不及时,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第四条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及教辅人员

1.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擅离教学岗位超过10分钟;

2.一学期内未经批准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2-4次;

3.上课期间不遵守《防灾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工作规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一学期内无故减少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验学时5%-15%(含15%);

5.监考时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6.监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发生严重作弊现象;

7.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导致试题泄密但未产生严重后果;

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压低或提高学生成绩;

9.监考人员错误填报考试信息内容,出现试卷回收或考试信息汇总出现混乱,造成无法挽回影响的;

(二)教学管理人员

1.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单、作业、试卷、档案等管理材料,造成严重影响的;

2.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泄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教学保障人员

1.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停暖致使上课或实习中断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

2.未按期完成修缮,导致停课3天以上。

第五条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及教辅人员

1. 在课堂教学中违反学校师德师风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2. 一学期内无故减少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验学时15%以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3.考试过程中怂恿、参与学生作弊;

4.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故意泄露考试机密, 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师生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人身伤害。

6.一学期内未经批准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4次以上;

(二)教学管理人员

1.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故意泄露考试机密, 造成严重影响的;

2.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成绩单、试卷及其其他重要教学文件损毁且无法恢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教学保障人员

1.因管理不善引发火灾、水灾、中毒、信息系统故障、实验设备故障等事故致使上课或实习中断5天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2.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公共财产重大损失,致使长期停课。

第六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委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办公室、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计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和教师代表组成(总人数为单数)。教学事故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初步认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报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审议。教学事故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论证,并提出认定结论。属于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需报校务会审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对于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未列明的情形,应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教学事故类别和等级,报校务会审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因调查取证困难最长可延长至60天。

第九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根据教学事故认定结论出具《防灾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附件)并直接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同时通报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部门)。

第十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事故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委员会应在收到教学事故责任人书面复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本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教学事故认定结果的执行。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置

第十二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连续2个学期内,同一人员累计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置;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置;累计发生2次重大教学事故的,应予降低岗位聘用等级或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认定结论确定后,教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出具的《防灾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提交至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照本办法和《防灾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处理与处分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人事处应将处理决定材料及时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及所属单位(部门)。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实施。原《防灾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防科发教〔2013〕4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