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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4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党发〔2019〕8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和《防灾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二级学院包括:地球科学学院、生态环境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地质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控制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应急管理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外国语学院。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凡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既要依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领导责任。二级学院应结合实际,制定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报校党委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发展建设规划、人事调配、内设机构的设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事项;

(三)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申报等资源分配事项;

(四)新进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培养等教师队伍建设事项;

(五)考核及绩效分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支持、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招生就业等重要的学生事务工作;

(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也可委托副院长、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扩大出席人员范围。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根据实际情况,召集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应就研究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未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事项,以及会前酝酿沟通不充分或未形成成熟意见的议题,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议题有关材料应至少提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也可向学校党委请示。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暂不形成决议,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每位与会人员的表态发言,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的同时,要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但确因情况紧急而未上会研究的,一般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和说明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其他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