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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4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党发〔2019〕7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充分发挥好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和《防灾科技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党总支包括:地球科学学院党总支、生态环境学院党总支、土木工程学院党总支、地质工程学院党总支、电子科学与控制工程学院党总支、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应急管理学院党总支、文化与传播学院党总支、外国语学院党总支。

第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及日常管理、党支部及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招聘引进、课程建设及教材选用、学术活动与对外交流等重大问题上,党总支要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党总支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严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如下:

(一)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

4.党支部建设工作,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分党校等相关工作。

5.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选聘、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及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

6.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

7.以党总支名义上报校党委的报告和文件等。

8.党内评优与考核奖惩、组织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以及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由党总支会议前置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1.发展建设规划、人事调配、内设机构的设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事项;

2.新进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培养等事项。

3.考核及绩效分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支持、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

4.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申报等事项;

5.需党总支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党总支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发现政治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报告的事项(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1.对本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进行政治审核。

2.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引进、职称评审推荐、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聘用进行政治把关。

3.对本单位课程设计、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学生活动等重大事项中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进行审查把关。

4.需要党总支会议把好政治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严格把握党总支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根据实际情况,召集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在充分听取总支委员、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除遇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外,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条  召开党总支会议前,应就研究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行政工作方面议题应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对未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事项,以及会前酝酿沟通不充分或未形成成熟意见的议题,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议题有关材料应至少提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也可向学校党委请示。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发展党员、干部人事工作等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暂不形成决议,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每位与会人员的表态发言,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做出决定的同时,要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定,党总支委员、领导班子成员要按分工认真贯彻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总支报告。组织员协助党总支书记,对决定的贯彻落实进行督办、协调等。

第二十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 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属于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但确因情况紧急而未上会研究的,一般应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总支会议报告和说明并记录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书记指定专人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其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