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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4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党发〔2019〕5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地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细则》、教育部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各部门(单位)或下属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党政负责人;学校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开现任岗位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的,由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对任期较长的领导干部,一般以最近三年为重点开展审计,有关问题和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应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第九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科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计划和报告;

2.研究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 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3.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4.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形成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审计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意见。组织部门根据审计部门的初步意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领导小组对审计计划建议进行研究讨论,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等因素,结合部门(单位)的实际,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中国地震局和学校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处置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落实中国地震局和学校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组组长一般由主管领导或者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任务。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全过程监督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5日前,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附件1)。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见面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同时公示审计项目名称、举报电话等内容(附件2)。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附件3)。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在接受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研究后报主管领导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综合运用检查、观察、访谈、调查、分析等方法予以查证核实;必要时可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被审计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审计组将获取的审计资料名称、来源、内容、时间及主要分析过程和结论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征求意见表”(附件4),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进行确认并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在征求意见表上注明提交表单日期、拒签原因和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在审计组交换意见后5日内,将已整改落实的有关情况、补充证据等书面材料送交审计部门。审计组应当根据有关材料进一步核实情况,同时依据整改情况,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初稿。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初稿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部门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确定是否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

审计发现可能涉及违纪违规或违法的问题线索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完成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建议采纳等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

应当由纪检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档案。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资料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证据、征求意见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整改情况材料等。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在审计范围内,结合实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条款,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等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学校领导班子要集体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部门(单位)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和组织部门;

(三)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部门;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部门(单位),被审计部门(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回访两种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一)书面检查,包括核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整改报告是否按照审计意见逐项落实,对需要分阶段整改的事项是否按照整改方案分段进行落实,整改报告核对后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书面反馈。

(二)实地回访,包括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整改情况汇报,查阅、审核有关整改事项的落实,对整改报告有异议的应进行现场反馈。回访根据需要可在接到整改报告后及时进行,也可结合其他检查一并完成。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意见整改台帐、实行销号管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无法整改或因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无法整改的问题,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部门(单位)向审计部门作出说明后予以销号。

第四十四条  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约谈内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当严格追责问责。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移送的问题线索;

(二)查处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第四十七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档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巡视机构、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印发的《防灾科技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防科发审〔2012〕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