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党建思政 >> 正文

中共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24 [来源]: [浏览次数]:

防科党发〔2019〕5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进一步优化学校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地震局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指导思想,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察,发现问题,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实事求是、依规依法;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审计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学校党委决定;

(三)听取巡察组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是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挂靠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和阶段任务安排,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督办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六)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资料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成立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对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办的指导和管理。

巡察组一般由3-5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一般由正处级党员干部担任;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构成及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巡察办根据每次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确定并授权,实行一次一授权。其他巡察工作人员从学校各部门(单位)选调。

第九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开展巡察;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部门(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五)巡察工作结束后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资料;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于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被巡察部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与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巡察工作。巡察组组长一般不得参加本人曾长期工作过的部门(单位)的巡察。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对象。巡察对象是学校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具体巡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贯彻党中央、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三全育人”工作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四风”问题尤其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担当作为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纪党规教育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六)围绕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重点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关心指导学生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情况。

(七)监督检查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各部门(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巡察重点内容或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召开座谈会;

(五)列席有关会议;

(六)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

(七)受理来信、来电、来访;

(八)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表态。

第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部门(单位)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规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巡察实施、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实施、巡察汇报、巡察反馈、巡察整改等。

第二十一条  巡察准备。巡察办根据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确定被巡察部门(单位),组建巡察组,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确定巡察任务,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巡察办向被巡察部门(单位)下达巡察公告,同时按照巡察工作方案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的准备工作。巡察组向有关部门(单位)了解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巡察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巡察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巡察实施。巡察组与被巡察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确定召开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见面会和巡察工作动员会事宜。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围绕巡察监督内容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单位)后,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察工作时间一般为2-3周。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第二十三条  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对重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决定。学校党委会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反馈意见及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批准,巡察组向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察整改表态。

第二十五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部门(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整改情况,接受师生的监督。巡察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或再次进驻该部门(单位)督导整改。

第二十六条  问题和线索移交。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会同巡察办提出分类处置意见,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跟踪督查。巡察办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部门(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部门(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八条  结果运用。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分配、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反映问题。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须先征得巡察组同意。被巡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如实向巡察组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师生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的干部师生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今后党章党规党纪和上级要求有调整的,以党章党规党纪和上级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