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党发〔2019〕7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的统战工作,切实改进对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的服务,加强对统战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拟开展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开展活动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送党委统战部。
第三条 《备案表》中应当注明预计开展活动的时间、使用场地、主要内容、受众及人数规模、是否有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经费预算;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必须在“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注明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举办讲座的,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到党委统战部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党委统战部在接到《备案表》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通知主办活动的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备案的活动,党委统战部应将提交的《备案表》存档,并对活动的开展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者及其党派、团体负责人是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方面负有全面责任。
第六条 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和他人利益。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不得举办。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 15日起实施,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